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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兴安岭:以“四项制度”为牵引 全面提升新时期案件审理质量

大兴安岭:以“四项制度”为牵引 全面提升新时期案件审理质量
2018年03月22日 14:58 黑龙江纪委监察厅网站

去年以来尤其是大兴安岭地区监委成立以来,大兴安岭地区纪委监委准确把握监察体制改革试点工作带来的新形势、新任务、新要求,以抓实审理工作的关键性制度为牵引,着力建立健全案件报备、调档抽查、处分执行、责任追究等四项制度,以制度落实促进案件审理工作更加精细化、规范化、实效化。截至目前,地区纪委监委共接收下级纪委监委报备案件50起,地本级自办审结案件41起,所办案件实现“零申诉”。

一是以案件报备制度为牵引,从严把好处分处置关。认真落实案件审理工作以上级纪委监委为主要求,在全区范围内实行案件报备工作制度,规定各级纪委监委办理的所有案件,在本级纪委常委会或监委委员会讨论前,要向上级纪委监委审理室报备、提级把关,从而在源头上保证了基层纪检监察机关审理质量,切实做到依纪依规,严格程序,明确责任,按时审结,有效防止了量纪畸轻畸重、执纪不平衡以及重实体轻程序等问题。

二是以调档抽查制度为牵引,从严把好审查调查关。加强对各级纪检监察机关案件审查审理工作的检查力度,实行两个全覆盖,即:半年对全区审查和审理卷宗进行一次调档抽查,全年达到基层纪检监察机关全覆盖;对全区所有副科级以上干部的违纪案件和党纪政务重处分案件,以及其他复杂或社会影响较大的案件卷宗的调档抽查全覆盖。同时对案件卷宗调档和抽查结果实行百分制考核,对综合打分排前三名的单位进行表彰;对排在末位的,单位主要领导要向地区纪委常委会、监委委员会写出书面情况和整改措施。

三是以处分执行制度为牵引,从严把好执行落实关。再恰当的处分决定如果不严格执行,直接影响案件的质量和效果,影响党纪政纪的严肃性和权威性,也损害了党和政府的形象。为此,地区纪委监委实行处分决定执行工作制度,对纪委监委、组织、人事等各部门在处分决定执行工作中的工作职能和责任进行了细化,明确分工,落实责任,对处分决定执行工作的监督检查进行了明确规定,从而确保处分决定执行工作发挥更大的治本功效。今年,大兴安岭对一名正处级干部进行党纪处分时,由一名副地级干部和地区纪委监委审理分管领导亲自送达处分决定书,并指导该单位领导班子召开专门民主生活会,收到了较好的警示教育效果。

四是以责任追究制度为牵引,从严把好责任监督关。为切实强化内部监督,地区纪委监委制定了案件审理责任追究制度,按照“谁承办谁负责、谁决定谁承担”的要求,根据在执纪审查、案件审理过程中所起作用及应负责任,详细区分了直接责任、主要领导责任和重要领导责任,使审查调查纪律更加严明,有效提高了办案人员的政治意识、责任意识和纪律意识,为确保纪委监委工作高效运行提供了制度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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