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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拟立法严查五种非法客运车辆:查后一年禁上路

北京拟立法严查五种非法客运车辆:查后一年禁上路
2018年03月29日 11:44 新京报作者:李玉坤 郭超

  原标题:北京拟立法严查五种非法客运车辆

  今天(3月29日)上午,北京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会员会第三次会议听取了市政府关于《北京市查处非法客运若干规定(草案)》的议案。草案拟规定,在北京从事非法客运的外地车辆,一经查处,一年内不得在北京道路上行驶。

  《北京市查处非法客运若干规定(草案)》第十一条规定,在本市从事非法客运经营达到两次以上的本市小客车,车辆出售、报废后,小客车指标管理机构不予办理车辆更新手续;在本市从事非法客运经营受到行政处罚的外埠车辆,自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一年内不得在本市道路上行驶。

  北京市政府法制办公室主任李富莹介绍,根据草案,非法客运有五种情况:假冒巡游出租车的,俗称“克隆出租车”;无证从事巡游出租车业务的;无证从事预约出租车业务的;无证从事班 车、包车、旅游客运业务的;从事“黑摩的”业务。

  对于对违法车辆办理更新指标和进京的限制,李富莹解释,草案对从事非法客运经营活动的本市车辆和外埠车辆,分别在办理车辆更新指标和进京通行等方面予以限制。主要考虑是:这两项措施对打击非法客运比较有力,对违法者有较强的威慑,同时,从事非法客运的行为人属于故意违法,特别是外埠 车辆利用我们为其提供进京办事的便利从事违法行为,主观恶意大,结合中央有关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法治建设立法修法规划的要求,有必要在地方立法权限范围内对其进行有效制止。

  五种非法客运都如何处罚?

  “克隆出租车”

  禁止巡游出租汽车以外的其他车辆喷凃巡游出租汽车专用车身配色和图案标识,安装专用号牌、菅运标识和设施,假冒巡游出租汽车违反前款规定,假冒巡游出租汽车的,由交通行政执法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车辆和专用营运标识、设施,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违法所得2万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 。

  无证从事巡游出租车业务

  未经许可擅自从事或者组织从事巡游出租汽车客运 经营的,由交通行政执法部门、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机关(以下 统称执法部门)依照职责分工责令停止经营,扣押车辆,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违法所得2万元以上的,处违法 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对非法安装的专用营运标识、设施,予以没收。

  无证从事预约出租车业务

  未经许可擅自从事或者组织从事网络预约、电话预约等预约出租汽车客运经营的,由交通行政执法部门责令停止经 营,扣押车辆,并按照国家和本市相关管理规定处以罚款。

  无证从事班 车、包车、旅游客运业务

  未经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运输班车客运、包车客运、旅 游客运经营的,由交通行政执法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 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违法所得2万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

  “黑摩的”

  禁止擅自利用摩托车、三轮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和其他不适合载客的车辆从事客运经营。不适合载客的具体车辆类型,由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和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机关确定,并向社会公示违反前款规定的,由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机关没收车辆,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责任编辑:张玉

客运立法外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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