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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和职业年金如何转移接续有规定

广西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和职业年金如何转移接续有规定
2018年04月19日 08:32 南宁市政府网站
原标题:广西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和职业年金如何转移接续有规定
  近日,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和财政厅联合印发了《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职业年金转移接续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对参保人员从企业流动到机关事业单位的、多重养老保险待遇的处理、职业年金转移等方面进行了规定。
  《通知》规定:参保人员从企业流动到机关事业单位的,在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同时,转移基金。个人账户储存额1998年1月1日之前按个人缴费累计本息计算转移,1998年1月1日至2005年12月31日期间,按个人缴费基数的11%记入个人账户的储存额本息计算转移,2006年1月1日后按计入个人账户的全部储存额计算转移。统筹基金(单位缴费)从1998年1月1日起,以本人各年度实际缴费工资为基数,按12%的总和转移,参保缴费不足1年的,按实际缴费月数计算转移。转移后,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个人账户储存额累计计算。
  多重养老保险关系处理方面,《通知》规定:实施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后,符合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参保范围的参保人员同时存续多重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或重复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按照“先转后清”的原则,由转入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本人协商确定保留其中一项相应时段养老保险关系后,其他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予以清理,其他个人账户储存额全部清退给个人,个人缴费年限不得重复计算。
  鉴于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参保人员为机关事业单位编制内工作人员,按照合法保险关系从优原则,《通知》规定:符合规定已领取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后又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终止其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将其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储存额退还本人,单位缴费部分转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
  在职业年金转移方面,为保障参保人利益,确保职业年金规范接续。《通知》规定:财政全额供款单位参保人员跨统筹范围流动,或在统筹范围内流动到非财政全额供款单位的,应按规定记实职业年金账户后,方可办理职业年金转移手续。记实职业年金账户由转出单位提出申请,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后,由转出单位报同级财政部门核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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