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鸿茅药酒,跨省抓人

鸿茅药酒,跨省抓人
2018年04月20日 05:16 钱江晚报
原标题:鸿茅药酒,跨省抓人

  【新闻事件】 今年1月10日傍晚,内蒙古凉城县数名便衣警察赶赴广州市天河区,带走了在网上撰文称鸿茅药酒是“毒药”的医生谭秦东。谭秦东所涉嫌罪名为“损害商品声誉罪”。鸿茅药酒公司称,谭秦东的文章造成了140余万的退货损失,严重损害了公司声誉。此事经由“红星新闻”“春雨医生”等媒体和自媒体报道和披露后,引起了广泛关注。

【例文】 医生吐槽鸿茅药酒,动用警权要慎重

  出处:澎湃新闻

  作者:沈彬

  【拎观点】

  “损害商品声誉罪”不能等同于普通名誉侵权,那是普通的民事纠纷,应该由当事人到法院提起诉讼,而不是动用刑事手段,启动国家机器,直接限制一个公民的人身自由。这是刑法应该有的谦抑精神,也是为避免警权介入不必要的民事纠纷当中。

  【划重点】

  最高人民法院的《刑案审判参考》在评述当年的“纸馅包子案”(訾北佳案)时明确:构成“侵害商品声誉罪”必须主观上出于故意损害商品声誉的目的,而不是出于过失;从犯罪结果来说,必须造成严重经济损失等后果。

  鸿茅药酒方面认为,谭医生的这篇文章,误导广大读者和患者,“致多家经销商退货退款,总金额达827712元”,达到了构成刑事犯罪的立案标准。但这篇文章的点击率只有2000多次,这么小范围的传播与鸿茅药酒所诉称的80万元的退货的经济损失是否构成因果关系?

  的确,谭医生的表述有不妥的地方,特别是在网文的标题中使用了“毒药”一词。但是,表述不妥,与民事侵权和刑事犯罪的界限,应该判然有别。

  警权动用应当谨慎,特别是当进入刑事程序,直接可以限制一个公民的人身自由,涉及到将来的定罪处罚时。原本可以通过网络平台申诉、删帖解决的问题,一脚油门踩到死,直接动用国家机器跨省抓捕一名医生,是否妥当?

  这几年,打击网络谣言效果显著,以雷霆万钧之力澄清网络舆论环境,但是,应该区分情绪化表达与名誉侵权,一般性言论失实与刑事犯罪的边界。如果对所有失实的言论(甚至并不是失实,只是做了情绪化的表达)不问主观动机,不问客观危害后果,都要跨省抓捕,既违背了传播规律,也可能造成寒蝉效应,搞得人人自危,无法正常表达。

  鸿茅药酒广告违法2630次,却安然无恙;谭医生一篇2000多点击的小文章,却被千里跨省抓捕。这不是公众期待的风清气正的舆论环境。

  点评:本文从警方抓捕理由入手,直面要害,从法律角度分析以“损害商品声誉罪”抓捕谭秦东依据不足,站不住脚。文章提出的刑法应谦抑、用(警)权应谨慎,旗帜鲜明,很有说服力。

【例文】 跨省抓医生,鸿茅药酒底气何在

  出处:钱江晚报

  作者:魏英杰

  【拎观点】

  谭秦东发帖称鸿茅药酒是“来自天堂的毒药”,用词虽然夸张,但文章却也并非随意抹黑产品。鸿茅药酒存在虚假宣传,并不是谭秦东无中生有的事情。

  【划重点】

  谭秦东发帖称鸿茅药酒是“来自天堂的毒药”,用词虽然夸张,但文章却也并非随意抹黑产品。事实上,鸿茅药酒存在虚假宣传,并不是谭秦东无中生有的事情。据人民日报社主办的《健康时报》报道,不完全统计的结果显示,鸿茅药酒广告曾被江苏、辽宁、山西、湖北等25个省市级食药监部门通报违法,违法次数达2630次,被暂停销售数十次。这大概都可以申请吉尼斯世界纪录了吧。

  一家屡屡违法宣传、欺骗消费者的厂家,竟然还认为质疑者损害其名誉,真是滑天下之大稽。鸿茅药酒作为非处方药,既是药又是酒,说是药又到处宣传“所有人都能喝”,说是酒又正如网友所说,除了肝癌,没有它治不了的病。这样的“神药”,究竟怎么批出来的,我也很好奇。厂家动用公权力千里跨省抓人,看似牛气冲天,其实是搬起石头砸自己的脚,这样做只会让更多人知道其违法违规劣迹。

  点评:本文从鸿茅药酒的产品问题入手,论证作者即便用词有夸大之处,却不是无中生有、恶意攻击。产品自身问题多多仍大行其道,公民发文质疑点击无几却被跨省抓捕,二者形成强烈反差,激发了人们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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