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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州市档案馆关于照片档案的征集公告

扬州市档案馆关于照片档案的征集公告
2018年04月20日 08:54 扬州晚报
原标题:扬州市档案馆关于照片档案的征集公告

    扬州市档案馆是国家一级综合档案馆,承载着保留扬州城市记忆,弘扬城市历史文化的责任。为纪念改革开放四十周年,市档案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江苏省档案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向社会各界人士征集近代以来尤其是改革开放四十年来的各类照片档案。

    一、征集对象

    扬州各界人士收藏或拍摄的,反映扬州政治、经济、社会、文化、科技等各个领域在各个历史时期发展变迁的各类照片。

    二、征集范围

    1.新中国成立前的历史照片(反映新中国成立前扬州社会风貌、城市面貌、市井生活等各方面的照片)。

    2.反映新中国成立至今扬州经济社会发展、城市变迁、人文风貌、风土民情、传统文化等各类照片。

    3.历届党和国家领导人来扬州视察的照片。

    4.反映扬州各个历史时期重大活动的照片。

    5.反映扬州风景名胜、大型标志性建筑、广场、重点建设项目、重点历史文物等内容的照片。

    三、征集要求

    1.照片以提供原件为主,特别珍贵的可提供电子版或扫描件(电子版照片不低于1000万像素/张;扫描件照片精度不低于300dpi/张)。

    2.提供的照片须清晰,尺寸不限,黑白、彩色均可。

    3.提供照片简要文字说明,注明时间、地点、内容、事件、人物等。

    四、征集方法

    1.无偿捐赠。存有上述照片的单位或个人,可直接向扬州市档案馆捐赠照片原件,凡捐赠进馆的照片原件,由本馆永久保存,并向捐赠人制发《捐赠证书》,对历史价值特别重大的老照片,经鉴定后可给予捐赠人一定的捐赠奖励。

    2.仿真复制。如捐赠照片原件有困难的,可提供照片电子版或者扫描件,市档案馆出具收藏凭据。

    3.寄存保管。对暂时不愿向市档案馆捐赠原件或是特别珍贵的老照片,个人保存又确有困难的,经本人同意,市档案馆可提供寄存服务,与寄存人签定寄存协议。市档案馆可在征得所有权人同意的情况下对照片进行开发利用,寄存者凭寄存协议可随时利用。

    五、其他事项

    1.凡向市档案馆捐赠照片原件、提供复制件、寄存照片的单位或个人,对照片享有优先利用权,并可对其中不宜向社会开放的部分提出限制利用的意见。

    2.照片捐赠人或提供者必须保证照片的知识产权无争议,不得盗用他人的照片,由此引发的法律后果由照片提供者承担。

    3.照片被用于图书出版或专题展览的,市档案馆将给予捐赠人或提供者相应的稿酬。

    4.有捐赠、寄存意向的单位和个人可直接到扬州市档案馆办理相关事宜,也可以采取信函、电话等方式与市档案馆征集工作处联系,工作人员将登门拜访。

    六、征集时间

    2018年4月20日——6月30日

    七、联系方式

    地址:扬州市府西巷8号

    联系人:彭 伟

    联系电话:0514-87968771 13616299161

    邮编:225000

    扬州市档案馆热忱欢迎社会各界人士关心、支持、参与档案工作,共同构建历史文化名城美好的“城市记忆”。

    扬州市档案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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