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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部门:5月起继续阶段性降低社会保险费率

两部门:5月起继续阶段性降低社会保险费率
2018年04月26日 18:36 中国经济网
原标题:两部门:5月起继续阶段性降低社会保险费率

  经济日报-中国经济网北京4月26日讯(记者 韩秉志)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日前印发通知,决定自2018年5月1日起,继续阶段性降低社会保险费率。

  通知指出,自2018年5月1日起,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超过19%的省(区、市),以及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关于阶段性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的通知》单位缴费比例降至19%的省(区、市),基金累计结余可支付月数(截至2017年底,下同)高于9个月的,可阶段性执行19%的单位缴费比例至2019年4月30日。具体方案由各省(区、市)研究确定。

  失业保险方面,自2018年5月1日起,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关于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的通知》实施失业保险总费率1%的省(区、市),延长阶段性降低费率的期限至2019年4月30日。

  此外,自2018年5月1日起,在保持八类费率总体稳定的基础上,工伤保险基金累计结余可支付月数在18(含)至23个月的统筹地区,可以现行费率为基础下调20%;累计结余可支付月数在24个月(含)以上的统筹地区,可以现行费率为基础下调50%。降低费率的期限暂执行至2019年4月30日。下调费率期间,统筹地区工伤保险基金累计结余达到合理支付月数范围的,停止下调。

  通知要求,各地要做好继续阶段性降低社会保险费率政策的衔接,保证政策连续性,确保基金征缴工作平稳有序;要加强基金收支管理,防范和化解基金运行风险,确保参保人员各项社会保险待遇标准不降低和待遇按时足额支付。各地具体调整费率方案,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并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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