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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发布高校教师“十禁止” 禁止网络推销商品牟利

黑龙江省发布高校教师“十禁止” 禁止网络推销商品牟利
2018年05月05日 07:58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网站
原标题:黑龙江省发布高校教师“十禁止” 禁止网络推销商品牟利

  记者近日从省教育厅获悉,2日,省教育厅向全省各高等学校印发了《高等学校在职教师从业行为“十禁止”》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要求,各高校要针对高校教师从业行为“十禁止”负面清单,开展自上而下层层排查、自下而上自查自纠活动。

  《通知》明确,要强化主体责任,建立问责机制,教育引导广大教师自觉遵守职业道德、行为规范,爱岗敬业、教书育人,努力做人民满意的好老师。要创新师德教育,推动完善师德建设常态化长效化,引导广大教师以“四有好老师”为目标,坚持做到“四个相统一”,做好“四个引路人”,以德立身、以德立学、以德施教、以德育德,增强教书育人责任感。要完善师德考核评价机制,强化师德监督,完善诚信承诺和失信惩戒机制,加大师德失范惩处力度;对教师违反从业行为“十禁止”等师德失范行为,特别是不收敛、不收手、顶风上的,坚决实行“师德一票否决”,并依法依规从严处理。

  高等学校在职教师从业行为“十禁止”:

  1.禁止一切损害国家利益、损害学生和学校合法权益、任何违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妄议国家大政方针、煽动影响社会稳定和谐等言行;

  2.禁止违反高等学校预防与处理学术不端行为办法、违反发表学术论文“五不准”等行为;

  3.禁止违规使用科研经费、滥用学术资源和学术影响等行为;

  4.禁止在职称评审、学位评定、考核奖惩、待遇贡献等活动中无中生有、捏造事实、提供虚假信息、恶意诋毁他人等行为;

  5.禁止在招生、考试(补考)、推优(评模)、入党(选班干)、奖(助)学金评定、保研(就业)等工作中弄虚作假、索要贿赂、收取好处等徇私舞弊行为;

  6.禁止通过实体店或网络形式向学生及家长推销、推介商品牟利或从事影响正常教育教学工作的兼职兼薪行为;

  7.禁止收受学生及家长礼品礼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等财物行为;

  8.禁止参加由学生及家长安排支付费用的宴请、旅游、健身等休闲娱乐活动行为;

  9.禁止对学生实施性骚扰或与学生发生不正当关系行为;

  10.禁止利用职务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的其他行为。(作者:王春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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