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5月7日,柳州市融水县人民法院对融水县公安局拱洞派出所副所长覃荣基受贿一案进行公开宣判,以受贿罪判处覃荣基有期徒刑二年,处罚金十万元,并对被告人覃荣基退出的赃款人民币八万二千三百元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此案由于纪法衔接紧密,调查措施有力,得以迅速办结,成为广西全区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以来,首例党员干部和公职人员充当黑恶势力“保护伞”接受司法判决的案例。
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开展以来,柳州市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加强在专项斗争中的监督执纪问责工作,重点查处群众身边涉黑涉恶腐败以及党员干部和公职人员充当黑恶势力“保护伞”问题。2018年农历春节前后,几封实名举报信引起了融水县纪委监委、县公安局关注。举报内容直指时任融水县拱洞派出所副所长(主持全面工作)、拱洞乡人大代表的覃荣基,称其收受地方赌头钱财充当“保护伞”。融水县纪委监委、县公安局迅速行动,并将举报情况报告柳州市纪委监委。
接到报告后,柳州市纪委监委高度重视,主要领导牵头召开工作协调会,靠前指挥,对案件调查取证进行周密安排部署,与市检察院建立联动办案机制,协调解决案件调查过程中的困难和问题。融水县纪委监委、县公安局组成专案调查组,采取双线取证的方法,迅速深入拱洞乡村屯,分别从举报信举报内容、相关联系人情况等方面开展外围调查,很快便获取举报问题的部分凭证材料。 鉴于涉案人员身份特殊,为利于调查取证,2月26日,融水县公安局对涉案人覃荣基采取行政禁闭手段,积极配合县纪委监委开展调查工作。在案件查办过程中,县纪委监委首次依法依规独立行使监察权,采取谈话、讯问、询问、查询、冻结、调取、扣押等措施,对实名举报问题线索进行调查核实。同时,县纪委监委与该县检察院紧密配合,检察院提前介入案件调查工作,确保调查的程序性及合法性,实现纪法衔接。
经过前期深入细致的调查,3月3日,融水县纪委监委决定对覃荣基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赌博提供保护问题立案审查和调查。3月4日,融水县纪委监委给予覃荣基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决定的请示报送县委批复,对覃荣基涉嫌受贿案调查予以终结并移送县检察院审查起诉。4月13日,融水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此案,被告人覃荣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主动退赃。5月7日,法庭依法作出上述判决。(柳州市纪委监委 韦荣荣 融水县纪委监委 刘晓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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