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京报快讯(记者左燕燕)65岁的耿某与儿媳因琐事发生矛盾后,将3岁孙女刘某从窗户扔出致死。记者今日(5月14日)获悉,北京二中院一审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耿某八年有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一年。
2017年6月12日10时许,耿某与儿媳刘某因琐事发生矛盾后,在本市房山区一小区楼房过道处,将其3岁孙女刘某从窗户扔出,致刘死亡。
经鉴定,耿某实施犯罪时受精神障碍影响,辨认和控制能力削弱,评定为限制刑事责任能力。
案件审理期间,耿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均未提出异议,对其行为和后果表示后悔不已。坠亡女童的父母均对耿某的行为表示谅解,并请求对耿某从轻处罚。
二中院经审理认为,耿某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致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且犯罪后果严重,社会危害性大,依法应予惩处。鉴于本案是因家庭日常矛盾引发,耿某与被害人刘某是直系血亲关系,并未预谋实施杀人行为,且行为时受精神障碍影响,辨认和控制能力削弱,系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人,其主观恶性和人身危险性与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其他故意杀人案件存在一定区别,加之其系初犯、偶犯,到案后一直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当庭表示认罪、悔罪,被害人刘某的父母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亦均对耿某的行为表示谅解,依法对耿某减轻处罚。据此,作出上述判决。
主审法官介绍,2017年4月,耿某在老家被诊断为抑郁状态,2017年5月,耿某来京治疗抑郁症,其间与儿子、儿媳、孙女刘某同住,耿某将刘某从高楼扔出窗外时,正值抑郁发作,行为时受精神障碍影响,辨认和控制能力削弱,从开庭审理到案件宣判,耿某始终对其行为深感懊悔,对判决结果表示接受。刘某的父母也对耿某的行为予以谅解,均未对判决结果提出异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八条第三款规定: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编辑:林野 王晓琳 校对:陆爱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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