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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养父养子不合收养关系能解除吗?

以案释法:养父养子不合收养关系能解除吗?
2018年05月22日 06:03 新疆晨报
原标题:以案释法:养父养子不合收养关系能解除吗?

养父养子不合收养关系能解除吗?

法官:解除收养关系的成年养子女也应赡养养父母

亚心网讯 (记者李雯通讯员董莉)提起养子,乌市市民刘新民就一肚子气。多年前,他收养了刘小鹏,可养子成年后不仅不照顾他和妻子,还常惹他们生气。对养子的失望,让刘新民决定和刘小鹏解除收养关系,法律允许吗?5月20日,记者从乌市头屯河区人民法院了解到案情经过。

【案情】

刘新民今年55岁,家住经开区。1996年,刘新民夫妇因没有子女,便抱养了刚满周岁的男婴,取名刘小鹏。2012年6月,刘小鹏高中毕业,因没考上大学,他选择当学徒。但因刘小鹏做事没恒心,学了一段时间就半途而废。在此期间,刘小鹏与刘新民夫妇因生活琐事不断发生矛盾。2017年初,刘小鹏和养父养母大吵一架,一气之下离家单独生活。

刘新民寒心地说:“儿子小时候特别乖巧,好不容易拉扯他长大,现在他却对我和妻子不闻不问,我多说两句就跟我吵架,亲人处成仇人一样。”

去年2月,刘新民夫妇来到法院,要求解除与刘小鹏的收养关系。开庭前,刘小鹏拒绝出庭,并承认双方矛盾确实无法调解,同意解除与刘新民之间养父子关系。

【裁判】

近日,乌市头屯河区人民法院宣判,解除刘新民夫妇与刘小鹏的收养关系。

【释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规定,养父母与成年养子女关系恶化、无法共同生活的,可以协议解除收养关系。不能达成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法院经审理认为,刘新民、刘小鹏双方均表示关系恶化无法共同生活,同时被告已年满18周岁,系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因此法院予以采信刘小鹏同意解除双方收养关系的意见,故作出上述判决。

据法官介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规定,收养关系解除后,经养父母抚养的成年养子女,对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养父母,应当给付生活费;因养子女成年后虐待、遗弃养父母而解除收养关系的,养父母可以要求养子女补偿收养期间支出的生活费和教育费。

此外,法律为了保护被收养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规定在未成年人年满18周岁以前,禁止收养人解除收养关系。

(文中当事人均为化名) 

哪些情况可以解除收养关系呢?

1.养父母和亲生父母反悔,要求解除收养关系的。法院在查明情况后,会听取被收养人的意见,根据有利于子女健康成长的原则处理;

2.养父母不尽抚养义务,影响子女健康成长,亲生父母要求解除收养关系;

3.养父母发现养子女有生理缺陷或者其他病症,要求解除收养关系的,法院不予支持,但亲生父母在送养时有意隐瞒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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