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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上购物起纠纷 谁有管辖权

网上购物起纠纷 谁有管辖权
2018年05月24日 17:11 广西法院网
原标题:网上购物起纠纷 谁有管辖权
  随着电子商务的兴起,网络购物因其便捷性已逐渐成为现代生活中较为普遍的一种交易方式。所谓网络购物,是指通过互联网的购物网站购买自己需要的商品或服务。网络购物优点多多,但因网络购物平台的监管机制尚不完善,导致购物平台上的店家鱼龙混杂,因此引起了大量的产品纠纷。

  小李是一名高三学生,2017年12月其在淘宝网上某海棠生物科技公司购买了4000元的海棠茶。小李食用该茶后出现肚子疼痛、排泄频繁症状,经其仔细阅读说明书后,发现该海棠茶食品标签未标明不适宜人群。而根据《新食品原料安全性审查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以及国家卫生计生委的有关公告要求,该海棠茶属于新食品原料,在标签、说明书中应当标注不适宜人群。该产品未进行相关标注,违反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的规定,属经营标签不合法食品。小李多次向该公司要求退货并返还4000元购物款,均遭到了该公司的拒绝。2018年4月小李将该公司起诉至贵港市覃塘区人民法院,要求该公司依据《合同法》以及《食品安全法》的相关规定返还原告货款4000元,并向其支付十倍赔偿金40000元。该海棠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广西贵港市覃塘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本案应由湖北省巴东县人民法院管辖。

  贵港市覃塘区人民法院经审查后认为,本案原告基于买卖合同关系提起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的相关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以信息网络方式订立的合同,通过信息网络交付标的的,以买受人住所地为合同履行地。本案原、被告之间的买卖合同即是以信息网络方式订立的合同,并通过信息网络交付标的的,故本案合同履行地应确定为原告住所地,本院与被告所在地法院湖北省巴东县人民法院对本案均享有管辖权,原告有选择向其中任一法院提起诉讼的权利,被告提出的管辖权异议理由不成立,不予采信。驳回被告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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