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逃税额减少2000万 检察官"锱铢必较"维护企业合法权益

逃税额减少2000万 检察官"锱铢必较"维护企业合法权益
2018年07月08日 08:57 检察日报正义网
原标题:逃税额减少2000万 检察官"锱铢必较"维护企业合法权益

逃税额从2800万核减为800万 

江苏镇江:精准办案维护企业合法权益 

  “之前跟检察院没怎么打过交道,对检察工作了解不多,但是通过这起案子,我们感到检察院确实把保护我们非公企业的合法权益做到了实处……”近日,江苏省镇江市检察院公诉处检察官金庆华、臧丹平对一起走私普通货物案的被告企业进行回访时,企业负责人这样说,并表示将通过守法经营把企业做大做强、回报社会。 

  一起并不“普通”的走私普通货物案 

  事情得从2016年9月镇江市检察院收到海关移送的一起走私普通货物案说起。 

  案由虽然为“走私普通货物”,但从近百卷的卷宗材料看,这起案件一点儿也不“普通”:三家涉案公司均为当地有名的非公企业硅环集团(化名)的下属企业,走私的是光伏产业的基础原料——太阳能多晶硅料中的粒料,而涉嫌偷逃税款高达2800余万元…… 

  作为当地光伏产业的龙头企业,硅环集团正准备上市,该案对集团造成巨大影响:三家涉案公司向海关缴纳了暂扣款5000万元,还面临高达亿元的巨额罚款,两名涉案高管极有可能被判处实刑。 

  “既要严格依法办案,又要保障非公经济的合法权益。”镇江市检察院副检察长朱毅和公诉处员额检察官金庆华、臧丹平组成办案组,三人立下军令状。 

  经过细致阅卷、讯问犯罪嫌疑人、对相关证人进行核证,案件的来龙去脉呈现在他们面前: 

  太阳能多晶硅料有块料、粒料、粉料之分,其中作为“必需品”的粒料全部要从美国、韩国进口。三家涉案公司均从事太阳能多晶硅片加工贸易业务,其业务分两类:一是保税多晶硅片加工,即从境外保税进口多晶硅原料,加工成多晶硅片再全部出口;二是非保税多晶硅片加工,即采购多晶硅原料加工成多晶硅片后,在国内销售或通过一般贸易方式出口。 

  2013年7月18日,商务部发布公告,决定自该月24日起,对原产于美国、韩国的太阳能级多晶硅征收反倾销保证金;2014年1月20日,商务部发布反倾销调查最终裁定公告,决定自该日起,对原产于美国、韩国的太阳能级多晶硅征收高额反倾销税。 

  为偷逃国家征收的高额反倾销税、关税、增值税(综合税率达88.37%),三家涉案公司铤而走险,在保税进口美、韩原产多晶硅粒料时,向海关谎报保税粒料真实单耗,加大粒料进口量,并在实际加工时用国内采购的块料将部分进口保税粒料“串换”下来,在未补缴税款的情况下,将“串换”下来的保税粒料用于非保税多晶硅片的生产和销售。 

  海关认定,2013年7月至2016年3月,三家公司的“串料”行为致使338.4吨保税粒料脱离海关监管,累计偷逃税款高达2800余万元。 

  “锱铢必较”,涉案税款减少2000万 

  在对案件的深入审查中,朱毅发现,涉案公司“串料”行为证据确凿。但在偷逃税款的认定上,却存在一连串争议点—— 

  “海关将2013年7月24日至2014年1月20日之间征收的反倾销保证金计入了偷逃税款。”朱毅介绍,但他们钻研《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反补贴条例》《WTO关于实施1994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第6条的协定》《WTO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议》等相关国内法、国际法后认为,反倾销保证金是一种临时性行政措施,与关税有着本质区别,不应计入走私犯罪偷逃的应缴税额。 

  更大的争议点则在于“保税粒料加工成品用于一般贸易方式出口的,粒料对应的税款是否应计入偷逃税款”? 

  经审查,三家公司用“串换”的保税粒料加工成的多晶硅片,除了一部分用于国内销售外,其余均通过一般贸易方式出口,但侦查机关笼统地将内销和出口对应的税款均纳入偷逃税额。对此,辩护律师提出强烈质疑。 

  “根据刑法规定,擅自将保税粒料在境内销售牟利的,以走私罪定罪处罚。”臧丹平告诉记者,“如果使用保税粒料加工成硅片后用于一般贸易出口,则不属于在境内销售牟利,不能构成走私犯罪。” 

  罪刑法定原则必须坚守,但国家正常税收制度、海关监管制度也不容挑战。深入研究相关法律法规后,朱毅找到了解决之道——“一般贸易方式出口硅片中保税粒料对应的税款不应计入偷逃税款。但三家公司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加工贸易货物监管方法》中加工贸易货物应当专料专用的规定,擅自‘串换’保税料件与非保税料件,是一种行政违法行为,应予以行政处罚。” 

  最后一个争议点则在于,“串换”的国内块料已缴纳的增值税是否应当扣减?“对走私犯罪,应当以走私行为实际造成的国家税款损失来认定犯罪数额。”金庆华解释说,“本案中,‘串换’的国内块料已缴纳增值税,且在出口时没有退税。这一部分应当视同‘串换’出来的粒料已缴纳增值税,在核定偷逃税款时,应当扣减。” 

  最终,镇江市检察院依法将三家涉案公司涉嫌偷逃的税额从此前的2800多万元核减为800万元。侦查机关对此亦予以认同。 

  服务企业进一步,检察公信力加一分 

  在案件的深入审查中,朱毅还发现,两名企业高管徐某和康某均在接到侦查机关电话后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了公司“串料”的情况,应认定为自首。由于二人是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在认定二人成立自首的同时,也应认定涉案公司成立单位自首。 

  今年5月8日,镇江市中级法院公开审理该案。庭审中,公诉人全面阐述了该案的犯罪经过、自首情节以及案件发生的客观原因、企业的发展前景以及光伏产业在我国绿色发展中的重要地位,建议对两名被告人判处缓刑,对被告单位减轻处罚。 

  “从案件移送审查起诉到现在,检察官和我多次进行交流。我也想借此机会,对他们充分听取辩护意见并依法保障被告企业及被告人合法权益的做法,表示感谢!”庭审现场,辩护律师陆琦为检察机关由衷“点赞”。 

  5月31日,镇江市中级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完全采纳了检察机关的指控和量刑建议,以走私普通货物罪对三家被告单位判处罚金401万元,判处两名被告人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被告人和被告单位诉讼代表人均当庭认罪,表示不上诉。 

  案件宣判并不意味着一了百了。企业现状怎么样?后续发展有无法律方面的难题?近日,镇江市检察院又派员专程赶赴案发企业进行回访,了解企业运营现状,帮助企业消除上市过程中的法律障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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