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甘肃省原副省长虞海燕受贿案一审宣判:有期徒刑十五年
2018年7月18日,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宣判中共甘肃省委原常委、省人民政府原副省长虞海燕受贿案,对被告人虞海燕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百万元;对虞海燕受贿所得财物及其孳息,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经审理查明:1998年至2016年,被告人虞海燕利用担任酒泉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炼钢厂厂长、副总经理兼总工程师、总经理、董事长、甘肃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主任、甘肃省人民政府副省长、中共甘肃省委常委、兰州市委书记等职务上的便利,为有关单位和个人在产品销售、工程承揽、房地产开发及职务调整晋升等事项上谋取利益,直接或通过其妻李岩华收受相关单位和个人给予的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6563万余元。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虞海燕的行为构成受贿罪。鉴于虞海燕收受都建明贿赂款中部分系犯罪未遂,且其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主动交代组织尚未掌握的部分犯罪事实,认罪悔罪,积极退赃,赃款赃物已全部追缴,依法可以对其从轻处罚。法庭遂作出上述判决。虞海燕表示接受判决,服判不上诉。
虞海燕简历
虞海燕,男,汉族,1961年7月生,浙江义乌人,1987年4月加入中国共产党,1982年8月参加工作,西安建筑科技大学冶金系冶金工程专业毕业,研究生学历,工学博士,高级工程师。
1982年8月,西安冶金建筑学院冶金系炼钢专业毕业后,先后在新疆钢铁公司钢研所、酒泉钢铁公司炼钢厂、酒泉钢铁公司计划处工作;
1992年12月,先后任酒泉钢铁公司炼钢厂副厂长、公司生产调度处副处长、炼钢厂厂长;
1998年12月,任酒泉钢铁公司总经理助理兼生产处处长;
1999年10月,先后任酒泉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兼总工程师,党委常委、副总经理、总工程师;
2002年12月,任酒泉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董事、党委常委、总工程师;
2004年12月,任甘肃省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主任、党委书记;
2007年6月,任中共天水市委书记;
2008年3月,任酒泉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
2011年5月29日,甘肃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任命为甘肃省人民政府副省长;
2012年4月,任甘肃省委常委、甘肃省副省长;
2012年10月,任甘肃省委常委、甘肃省副省长、兰州市委书记;
2013年1月,任甘肃省委常委、兰州市委书记;
2016年10月,任甘肃省委常委、省政府党组副书记;
2016年11月,任甘肃省委常委、省政府党组副书记、常务副省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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