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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块耕地,为何三次庭审?检察机关抗诉解决土地六年之争

一块耕地,为何三次庭审?检察机关抗诉解决土地六年之争
2018年08月06日 13:36 检察日报正义网
原标题:一块耕地,为何三次庭审?检察机关抗诉解决土地六年之争

  正义网沈阳8月6日电(记者 赵铁龙 刘键 通讯员 张俊芳)一块耕地,二人相争,三次庭审,到底为何?历时六年,土地之争,到底谁对谁错,辽宁省检察院民事抗诉使这块土地有了真正归属。

  到盖州市法院起诉的原告陈伟与被告蒋月才都是营口盖州市农民。蒋月才称,2000年,陈伟到城里打工,当时,因为农村有土地农业税以及农作物价格低廉,种田不赚钱,依照相关规定,撂荒耕地还要承担相应责任,所以陈伟以300元的价格将承包地转让给了自己。

  经过开庭审理,盖州市法院认定,双方虽然没有书面协议,但是从事后的一系列行为来看,当年双方交易的款项,应当是转让款,而非租用款。因此,驳回了原告陈伟的诉讼请求。陈伟不服,随后将本案上诉至营口市中级法院。

  二审法院庭审中,陈伟一口咬定,当初是转包。二审法院的认定发生了重大的变化,二审法院认为双方不是转让,是转包,所以二审法院不但撤销一审法院的判决,还把300块钱认定为当时的转包费,并将双方的原来一亩300块钱调整为每亩500块钱,调整后的500元乘以6.3亩是每年蒋月才必须向陈伟缴纳的转包费。

  经二审终审,营口市中级法院以双方未签书面合同,应视为转包、而非转让为由,判决蒋月才返还土地。

  蒋月才随后向辽宁省高级法院申请再审被驳回。

  蒋月才不服营口中院的二审判决,当他听人说检察机关有检察监督权,可以对法院错误的判决行使监督时,他慕名来到营口市检察院来申请监督。

  营口市检察院民事行政检察二处处长杨晓云介绍说:“他当时情绪非常激动,哭着对我说,‘本来我是赢了的官司,当年是陈伟主动找到我,求我买你的土地,现在国家政策发生调整了,他见利忘义,想要回土地,我能给他吗,见我不答应,就打官司要把我的土地抢回去,一审法院明明维护了我的权益,二审就改判了,我就是不服。’蒋月才的当时这种心理就是一定要找到一个地方,讨一个公道,在走投无路的情况下,听别人说检察机关是最公道的,赶紧来检察机关做最后一博。”

  接到案件线索后,营口市检察院的检察人员随即展开调查。经过调查取证,检察人员得知,本案因为发生在2000年,当时法律没有规定买卖土地必须有书面的协议,所以双方形成的是一种口头的协议。

  虽然没有书面合同,二人还是来到村委会,让村干部在土地台账上直接更名。此后,该土地一直由蒋某耕种,在此期间国家取消了农业税,种粮补贴等政策相继出台。2011年陈伟返乡,得知种地政策和以前截然不同,发现耕种土地不再赔钱了,而是一个挣钱的买卖,即使你不种土地,国家每年也按照土地的亩数给你一定的粮食直补。这时候陈伟就后悔当初把土地买给蒋月才,以无地可种为由,向蒋月才要求返还土地,遭拒后起诉至盖州市法院。起诉的理由是,当时土地不是卖给蒋月才,而是交给其代耕,所以得返还给自己。

  据中间人陈文宝说:“当年刘伟让我找到蒋月才,想把自己手里的6.3亩土地以每亩500元的价格卖给蒋月才,经过讨价还价,双方以每亩300元的价格达成协议。”

  与此同时,检察人员在该村委会的土地台账等相关的合同上看到,都记载的是蒋月才的名字,并且当年负责更名的会计和村主任也都证明,陈伟当时明确是转让,而并非转租土地。

  经过调查取证,营口市检察院启动了检察监督程序,先是民事行政检察二处集体讨论,讨论统一意见后,形成报告提请院检委会审查,经充分讨论,检委会委员一致同意向中院发出再审检察建议。

  营口市检察院提出检察建议后,营口市法院接受了检察建议,经过再次开庭审理后,结果还是维持原判。随后,营口市检察院决定向辽宁省检察院提请抗诉。

  2016年初,辽宁省检察院接到抗诉申请后,在现有证据基础上,通过调查了解到,营口市法院的判决结果,是根据营口市法院制定的《全市法院民商审判工作会议纪要》中对无偿、低价流转的案件,原承包人主张承包经营权的,应予支持的条款,辽宁省检察院的办案人员把审查的重点放到了《纪要》上。《纪要》虽是市法院制定的,但如果其本身有说服力,也会影响到省法院。市中法判决的论理部分,有“农民通过家庭承包方式依法享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其安身立命的根本”。不难看出,这应该就是判决的依据所在,可概括为“生存权”问题。那么这个“生存权”用在本案,是否妥当,原告陈伟,又是否没有这块土地,就无法生存呢?

  办案人经过调查得到这么一个信息,辽宁省实际上已经在2010年前后,普遍建立了农村养老保险制度,农民只要按照规定参加保险,在达到退休年龄的时候,就可以取得养老金,这样一来,土地等于安身立命之本,等于生存权一说,就发生了动摇,在农村,如果没有土地,农民还可以用养老金安身立命。基于此,营口法院所制定的纪要在这条上,是否已经与时代脱节,没有反应出辽宁省农村养老保险改革这个现实?本案发生地又有没有实行农保制度?

  为此,办案人把突破口放在了营口、盖州当地农保制度是否落实的调查上。通过查询有关法规,走访询问当地政府部门和农民,确认这项制度已在营口、盖州建立并运作。“承包土地=安身立命”,在新时代背景下已不是唯一途径。2016年3月30日,辽宁省检察院就本案向省法院提起抗诉,抗诉书中认定蒋某与陈某土地实际买卖事实的同时,指出营口及盖州已实施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而营口法院《纪要》的规定已不符合维护生存权的价值追求,严重偏离了诚实信用、公序良俗的民法基本原则,不足为据。2017年省高法开庭,庭审时间很短,关于当年转让土地时的情形,只寥寥数语。法官与陈某进行了大量的关于农保的问答。最终,辽宁省高法根据事实判定,按照合同的性质、目的和履行情况等来认定双方是转让合同,陈伟无权要求返还土地,判令撤销原判,驳回陈伟的诉讼请求。

  这起历时6年的诉讼就此划上了句号,蒋月才可以在剩余承包期内继续耕种这块土地了,而陈伟也在享受农保的同时,等待下一轮农村土地承包的到来。

  (文中除营口市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检察二处处长杨晓云外,其他人均是化名)

陈伟营口市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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