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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疫苗案多人被处理 责令辞职引咎辞职有何区分

长春疫苗案多人被处理 责令辞职引咎辞职有何区分
2018年08月16日 22:05 新京报

  原标题:长春疫苗案多名省部级官员被处理 责令辞职、引咎辞职有何区分? |政解

  新京报快讯(记者王梦遥 何强)8月16日晚,长春长生问题疫苗案有了最新进展。据央视新闻联播报道,中央政治局会议听取关于吉林长春长生公司问题疫苗案件调查及有关问责情况的汇报,与该案有关的多名省部级官员被处理,处理结果包括免职、责令辞职、要求引咎辞职等。

  6名省部级官员受处分 1人被中纪委调查

  8月16日晚,中纪委发布的消息显示,原国家食药监总局党组成员、副局长吴浈(分管药化注册管理、药化监管和审核查验等工作)涉嫌严重违纪违法,目前正接受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

  除了被立案调查的吴浈,从通报结果来看,还有6名与该案相关的省部级官员受到了处分。

  具体处分情况如下:

  对金育辉(吉林省副省长,2017年4月起分管吉林省食品药品监管工作)予以免职;

  对李晋修(吉林省政协副主席,2015年12月-2017年4月任分管吉林省食品药品监管工作的副省长)责令辞职;

  要求刘长龙(长春市市长,2016年9月任长春市代市长,2016年10月至今任长春市市长)、毕井泉(市场监管总局党组书记、副局长,2015年2月-2018年3月任原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局长)引咎辞职;

  要求姜治莹(吉林省委常委、延边朝鲜族自治州委书记,2012年3月-2016年5月任长春市委副书记、市长)、焦红(国家药监局局长)作出深刻检查;

  另外,对35名非中管干部进行问责。

  “工作失职造成恶劣社会影响,应引咎辞职”

  关于免职、责令辞职和引咎辞职,《公务员法》中有相关规定,如第八十二条规定“领导成员因工作严重失误、失职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社会影响的,或者对重大事故负有领导责任的,应当引咎辞去领导职务”。

  该条同时规定,“领导成员应当引咎辞职而本人不提出辞职的,应当责令其辞去领导职务”。

  此外,根据2014年出台的《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规定,“党政领导干部如果受到责任追究应当被免职的,应当免去现职”。此次因长春长生疫苗案被免职的吉林省副省长金育辉当属此种情形。

  按照规定,党政领导干部实行辞职制度,引咎辞职和责令辞职都是辞职的具体形式。被责令辞职的吉林省政协副主席李晋修、被要求引咎辞职的长春市市长刘长龙以及市场监管总局党组书记、副局长毕井泉同属此类。

  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后“一年内不安排职务”

  一旦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和因问责被免职,这些党政领导干部会面临什么后果?

  上述文件规定的是,“一年内不安排职务,两年内不得担任高于原任职务层次的职务”。同时,受到党纪政纪处分的,按照影响期长的规定执行。

  中办、国办于2009年印发的《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中也提到,“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的党政领导干部,一年内不得重新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的领导职务;一年后如果重新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的领导职务,除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履行审批手续外,还应当征求上一级党委组织部门的意见”。

  此外,对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的党政领导干部,可以根据工作需要以及本人一贯表现、特长等情况,由党委(党组)、政府按照干部管理权限酌情安排适当岗位或者相应工作任务。

责任编辑:张义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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