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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桩引发争议的盗窃案:开走前妻小车是否盗窃?

一桩引发争议的盗窃案:开走前妻小车是否盗窃?
2018年09月14日 22:01 大洋网
原标题:一桩引发争议的盗窃案:开走前妻小车是否盗窃?

开走前妻小车被判盗窃罪获刑 男子申诉后改判无罪

省高院:对于婚姻纠纷所引发的争议解决要慎用刑罚

大洋网讯 肇庆男子谭志坚没有想到,自己会因为斗气开走前妻的小汽车,被控盗窃,锒铛入狱。在谭志坚38岁至47岁这10年间,他坚称自己“有错但不至于犯罪”,2012年刑满释放后仍坚持申诉。2015年,该案获最高人民法院指令再审,2017年被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进行提审。这件案值7.5万元的盗窃案,前后经历了8次庭审。记者获悉,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8月28日对该起盗窃案作出再审判决,改判谭志坚无罪。

2007年,在一次饭局中,谭志坚认识了女子黄某,在数月后的10月15日,两人“闪婚”;婚后不到一个月,两人“闪离”。谭志坚称,他在婚后发现,黄某是被他人包养的“二奶”,因此有了矛盾。黄某则称,谭志坚在欺骗她,还把她的钻戒当掉,所以才离婚。2007年12月到2018年1月,谭志坚多次报警举报黄某家有人赌博,后来证实并无此事。谭志坚向警方供述,“当掉戒指和报警有赌博,都是为了斗气。”

2008年2月25日凌晨1时许,谭志坚前往星河湾畅心园地下停车场开走了前妻黄某停放在该处的斯派克牌小汽车,保安以为两人还是夫妻,便没阻拦。

次日上午,黄某发现自己的车不见了,报警求助。同年7月1日,谭志坚将小汽车开至广东经贸酒店时被“人赃并获”。原审法院认定,谭志坚用自配的车钥匙盗走小汽车,并把小汽车开往广东省肇庆市等地藏匿、使用。该案经历一审、二审、再审,谭志坚三次被法院认定犯盗窃罪,由从实刑改为缓刑又改为实刑,2010年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三千元。

谭志坚坚称自己无罪,是前妻黄某同意把车借给他的,并把小区的车辆出入卡、身份证和暂住证交给他,没想到她却报警了。2012年出狱后,谭志坚继续进行申诉,2015年12月20日,该案获最高人民法院指令再审。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维持原判后,谭志坚向广东高院申请再审,案件被广东高院提审。

争议:是否“秘密窃取”?是否需要动用刑罚?

广东高院认为,案件中罪与非罪分歧的关键在于谭志坚开走涉案车辆的行为是因婚姻情感纠纷所引起。案件的争议问题有三个:1、谭志坚的行为是否符合盗窃罪“秘密窃取”的特征;2、谭志坚是否具有非法占用的主观目的;3、对主观恶性及行为客观危害的评判,并进行判断案件是否需要动用刑罚处理。

广东高院认为,谭志坚并非以撬车门、窗及撬门锁的方法开走涉案车辆,而是用车钥匙。这条车钥匙来源不明,有可能是偷来的、偷配的、合法拥有后不归还的,也有可能是黄某给谭志坚的。

黄某多次陈述称,谭志坚可能是用偷配的车钥匙开走车辆,而谭志坚则供述车钥匙是黄某借给他的,双方各执一词,缺乏充分证据。虽然黄某在发现车辆丢失后即刻报案,但考虑到两人婚前婚后均存在感情、经济纠葛的情况,现有证据不能完全排除谭志坚辩解的可能性。

此外,谭志坚在接到公安人员电话询问后始终承认开走涉案车辆,未潜逃,未关停手机,也未将车辆隐匿、改装或变卖,他的行为也不同于一般盗窃犯罪“秘密窃取”的特征。

广东高院认为,谭志坚占有涉案车辆4个多月的事实尚不足以推定其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因为案件背景特殊,公安机关最初也认为该案属于谭志坚与黄某婚后财产纠纷,故在掌握谭志坚的联系方式、行踪的情况下长期未对谭志坚进行抓捕,也未对涉案车辆进行查扣。

广东高院:因婚姻纠纷而起不宜以犯罪论处

广东高院认为,该案不排除是谭志坚因与黄某的感情与经济纠葛而实施的骚扰、斗气、纠缠行为。从谭志坚与黄某离婚后向公安机关举报其赌博、案发后频繁与黄某商量撤案还车,以及谭志坚的性格特征和行为习惯分析,谭志坚开走涉案汽车的动机很可能是为了报复、骚扰、纠缠黄某。从黄某曾于2008年5月8日致电保险公司要求销案,并称是熟人开走涉案车辆,也可以在一定程度上证实黄某车辆被谭志坚开走的性质较难认定。

广东高院认为,对于婚姻纠纷所引发的争议解决要慎用刑罚。终审判决书对此有如下表述:“婚姻及情感纠纷所引发的争议,通常不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大多可以通过协商、调解等方式解决,尽量不以刑罚方式处理。”对谭志坚主观恶性及其行为可观危害的判断,应充分考虑到案件系婚姻纠纷引起的这一特殊背景。在盗窃犯罪特征不明显的情况下,不宜以犯罪论处。

广东高院最终认定,原审判决中,谭志坚的行为构成盗窃罪属于适用法律错误,改判谭志坚无罪。值得注意的是,终审判决书也指出:“原审被告人谭志坚在本案中解决其本人与黄某之间纠纷的方式是非理性的,擅自长期使用他人车辆且拒不归还的做法也是非常错误的。”

(广报全媒体记者方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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