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阳泉城区公开宣判两起涉恶犯罪案
本网讯(通讯员耿霈瑶)9月10日下午,阳泉市城区法院对被告人梁某、任某、张某贩卖毒品、非法持有枪支、寻衅滋事、容留他人吸毒一案及被告人王某飞、田某军、刘某寻衅滋事一案进行了公开宣判。此次公开宣判系2018年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开展以来该院审理宣判的首批涉恶犯罪案件。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梁某单独或者伙同被告人任某多次向他人贩卖含甲基苯丙胺成分的毒品共计122.4克,被告人任某伙同被告人梁某向他人贩卖含甲基苯丙胺成分的毒品共计107.4克,被告人张某多次向他人贩卖含甲基苯丙胺成分的毒品共计173.1克,三被告人之行为构成贩卖毒品罪。被告人梁某、任某违反枪支管理规定,梁某非法持有以火药为发射动力的枪支三支,任某非法持有以火药为发射动力的枪支一支,二被告人之行为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被告人梁某、任某在公共场所持凶器随意拦截、殴打他人,被告人任某伙同他人在公共场所持凶器追逐他人,情节恶劣,二被告人之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罪。被告人张某多次为他人吸毒提供场所,其行为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被告人梁某、任某、张某在判决宣告前均一人犯数罪,依法应当数罪并罚。被告人梁某、任某在贩卖毒品、非法持有枪支、寻衅滋事中属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梁某起主要作用,为主犯,依法应对全案负责;被告人任某在共同犯罪中为从犯,依法应从轻、减轻处罚。被告人梁某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从重处罚。
被告人王某飞、田某军、刘某结伙在本市北大街蜂巢酒吧、古城坡等处酒后滋事,随意殴打他人,损毁他人财物,构成寻衅滋事罪。三被告人的行为属于共同犯罪。被告人王某飞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是自首,该被告人又系累犯。
城区法院依法作出判决:被告人梁某犯贩卖毒品罪、非法持有枪支罪、寻衅滋事罪,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二十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27万元;被告人任某犯贩卖毒品罪、非法持有枪支罪、寻衅滋事罪,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十七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20万元;被告人张某犯贩卖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六个月,并处没收个人财产27万元、罚金12700元;被告人王某飞、田某军、刘某犯寻衅滋事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有期徒刑两年六个月,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梁某单独或者伙同被告人任某多次向他人贩卖含甲基苯丙胺成分的毒品共计122.4克,被告人任某伙同被告人梁某向他人贩卖含甲基苯丙胺成分的毒品共计107.4克,被告人张某多次向他人贩卖含甲基苯丙胺成分的毒品共计173.1克,三被告人之行为构成贩卖毒品罪。被告人梁某、任某违反枪支管理规定,梁某非法持有以火药为发射动力的枪支三支,任某非法持有以火药为发射动力的枪支一支,二被告人之行为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被告人梁某、任某在公共场所持凶器随意拦截、殴打他人,被告人任某伙同他人在公共场所持凶器追逐他人,情节恶劣,二被告人之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罪。被告人张某多次为他人吸毒提供场所,其行为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被告人梁某、任某、张某在判决宣告前均一人犯数罪,依法应当数罪并罚。被告人梁某、任某在贩卖毒品、非法持有枪支、寻衅滋事中属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梁某起主要作用,为主犯,依法应对全案负责;被告人任某在共同犯罪中为从犯,依法应从轻、减轻处罚。被告人梁某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从重处罚。
被告人王某飞、田某军、刘某结伙在本市北大街蜂巢酒吧、古城坡等处酒后滋事,随意殴打他人,损毁他人财物,构成寻衅滋事罪。三被告人的行为属于共同犯罪。被告人王某飞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是自首,该被告人又系累犯。
城区法院依法作出判决:被告人梁某犯贩卖毒品罪、非法持有枪支罪、寻衅滋事罪,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二十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27万元;被告人任某犯贩卖毒品罪、非法持有枪支罪、寻衅滋事罪,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十七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20万元;被告人张某犯贩卖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六个月,并处没收个人财产27万元、罚金12700元;被告人王某飞、田某军、刘某犯寻衅滋事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有期徒刑两年六个月,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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