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鲁山少年“涉嫌强奸获谅解返校上学”引质疑 律师:取保候审不同于无罪释放
新京报快讯(记者刘洋)今日(21日)一则“16岁少年被控强奸罪后,取保候审返校上学”消息引发关注。对此,刑事法律事务部主任郑传锴分析认为,该案被告人被取保候审不等于无罪释放,取保候审本身也是一种强制措施。
多组截图显示,来自鲁山县人民检察院的官方微博消息,今年16岁的小赵是该县某中学初二学生,暑期因一时冲动与一名17岁的女孩小花强行发生了性关系,案件移送至鲁山县人民检察院审查逮捕。
消息指出,当事双方均属未满十八周岁的在校未成年人,未检科联系当地调解委员会对双方进行和解,王某赔偿了小花父母八万元人民币,双方自愿签订了和解协议书。
上述消息称,2018年8月27日,案件移送至鲁山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鉴于小赵主观恶性较小、系未成年人、与被害方依法自愿达成了和解等,遂于9月2日启动羁押必要性审查,将小赵的强制措施由逮捕变更为取保候审。
今日(21日)下午,新京报记者注意到,鲁山县人民检察院的官方微博上无上述内容。
有网友认为,少年犯了强奸罪,为何可以“被放”。安理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刑事法律事务部主任郑传锴就上述消息分析称,此案被告人被取保候审并非无罪释放,取保候审本身也是一种强制措施,只是没有羁押严厉。
郑传锴进一步解释,取保候审核心标准是嫌疑人/被告人的社会危害性较低,检察官可以对嫌疑人取保后审,不进行羁押。另一方面被告人有相对的人身自由,可以上学。但取保候审意味着他不能离开所在的县市,办案机关随传随到。
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刑事部主任易胜华介绍补充道,该案检察院之所以认为小赵不具有社会危险性,一是因为其未成年学生的身份,二是已取得被害人谅解,社会矛盾较小。
易胜华称,另外在新闻中提到,犯罪嫌疑人对自己犯罪行为存在模糊认识,反映出其口供可能不是自愿认罪的状态。强奸罪因为私密性,有时可能只有犯罪嫌疑人口供和被害人证人证言,在两者无法一致的情况下,该案就可能是证据不足的状态,亦可以取保候审的基础。
按照法律程序,接下来案件如何发展?郑传锴介绍,事实上强奸犯罪属于重罪,涉案被告人取保候审后也会进入法院的诉讼程序,法院最重根据他的犯罪情节、被害人态度以及被告人犯罪后表现等,作出裁判量刑。
鉴于目前小赵取保候审,按照司法实践,最终他可能被判处缓刑,这意味着,考验期满,刑罚可以不再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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