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查处“日军巡游” 文化领域恶俗当休
据江苏省连云港市警方通报,10月7日12时10分,赣榆警方接到群众报警,称在汽车南站附近有多人穿着日本军服在大街上“游行”。接报后,巡特警大队迅速处警,到现场发现,由某公司组织的10多名群众演员穿着新四军战士、侵华日军士兵等服装,携带网购仿制的军刀、步枪等道具,由新四军扮演者押解日本兵扮演者沿华中南路往城区一路巡游。
经查,以仲某某为首的这伙人员系某影视公司职员,在为其公司即将拍摄的一部微视频和某汽贸公司做营销推广活动,造成恶劣影响。10月8日,仲某某被赣榆警方依法刑事拘留,其他涉案人员正在进一步调查处理中。
虽然是“新四军押着日本兵”,但给人的感觉却是“日军在游行”,这个误会闹得太大了!警方以寻衅滋事,扰乱公共秩序,依法查处违法者一点没错。
抗日战争作为整个中华民族的一段历史记忆,不容戏说。一群人穿着当年的日军制服,嘻嘻哈哈地游走于闹市街头,不管是不是新四军押着日本兵,都会让人感觉到这是一出闹剧,是对历史的戏谑和轻慢。警方及时出手依法制止这种拙劣的表演,无疑是合理的。
从法律上讲,这些人故意以怪异的服装和行为,吸引行人聚集和围观,引发混乱,扰乱了社会秩序,为法律所不容,警方迅速果断出手于法有据。
然而就整个事件而言,仅仅追究仲某某个人的法律责任,代替不了这家影视公司的法律责任。近年来,所谓的“精日”分子闹得很厉害,一些“精日”穿着日军的制服四处刷存在感。这一现象引发了人们强烈愤慨,也令政府高度警惕。5月1日正式实施的英烈法将“宣扬、美化侵略战争和侵略行为”视为违法行为,严重的要追究刑事责任。在这样的背景下,这家影视公司跑出来打法律擦边球,以日本兵为噱头,刺激社会敏感神经,这种炒作已经突破了底线。
我国公司法规定,“公司从事经营活动,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遵守社会公德”。这家影视公司所谓的营销策划是对法律和公德的挑衅,受到法律的严肃查处是必然的。就此说开去,无论是公司经营,还是文化传播,遵纪守法、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都是前提。希望工商、文化等部门和警方的社会治理形成合力,对一些社会文化领域的违法炒作及时查处,杜绝影视文化领域内的恶俗现象。
来源:法制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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