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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省实施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

我省实施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
2019年02月22日 09:37 海口日报
原标题:我省实施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

    本报2月21日讯(见习记者林毓美 通讯员孙秀英)日前,海南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联合印发《海南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方案》明确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范围、责任主体、索赔主体和损害赔偿解决途径等,从而为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单位或个人戴上了“紧箍”,坚定维护公众环境权益。

    《方案》指出,违反法律法规,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单位或个人应当承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做到应赔尽赔。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范围包括:清除污染费用、生态环境修复费用、生态环境修复期间服务功能的损失、生态环境功能永久性损害造成的损失以及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调查、鉴定评估等合理费用。

    省生态环境厅有关负责人表示,将重点按照环境有价、损害担责的原则,体现环境资源生态功能价值,促使赔偿义务人对受损的生态环境进行修复。生态环境损害无法修复的,实施货币赔偿,用于替代修复。

    据悉,在2019年底前,我省生态环境、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城乡建设、水务、农业农村、林业等相关部门将根据职责分工,开展生态环境损害案件的索赔工作。同时,计划在2020年构建责任明确、途径畅通、技术规范、保障有力、赔偿到位、修复有效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

    6类行为可依法追究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

    1.发生较大及以上突发环境事件的

    2.在国家主体功能区规划中划定的重点生态功能区、禁止开发区发生环境污染、生态破坏事件的

    3.在海南省总体规划中划定的一级生态功能区(即陆域生态保护红线区)发生环境污染、生态破坏事件的

    4.在生产生活人口较密集区域的工业园区、工业集聚区发生环境污染、生态破坏事件的

    5.其他区域发生的直接导致大气、地表水、地下水或土壤等环境质量或生物多样性下降等严重后果的

    6.违反法律法规造成环境污染或生态破坏构成刑事犯罪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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