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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履职故事|生态修复资金难题实现了制度化破解

我的履职故事|生态修复资金难题实现了制度化破解
2019年10月14日 08:19 检察日报正义网
原标题:我的履职故事|生态修复资金难题实现了制度化破解

生态修复资金难题实现了制度化破解 

刘召奎/口述 李立峰 余颖 秦庭菊/整理

  我在重庆市万州区从事律师工作。由于职业的原因,我接触了大量的环保案件,尤其是2012年以来,重庆市对环保案件实行集中管辖之后,我参与办理了大量环保刑事案件,对环保案件在办理过程中存在的难点、痛点感触很深。 

  环保刑事案件走完司法程序之后,犯罪分子受到了法律的制裁,但被破坏的生态资源如何得到有效修复,一直是我关注的问题。 

  我发现,在司法实践中,环境资源修复情况被视为认罪悔罪的表现,大量环保刑事案件也都实现了资源修复,但是资源修复的实际效果难以评估。比如放养鱼苗,品种是否适合放养水域,放养时间是否符合相关要求;又如种植林木,是种植生态林木还是经济林木,是原地修复还是异地修复,后期管护由谁负责等。同时,当前依靠政府财政投入进行治理的形式过于单一,使得环境保护成为典型的公共服务。环境资源补植和环境修护管理主体缺失,存在地点分散、缺乏监管、不便监管看护、碎片化管理等多种弊端。环境保护的社会参与度不高,生态修复资金管理不规范。 

  如何破解这些问题?我经过调研和深入思考,在重庆市五届人大一次会议上,提出了《关于建立环境污染修复基金的建议》,建议建立全市统一的环境污染修复基金,细化基金管理制度,引入第三方生态修复管理机构进行专业化管理,实现异地集中修复,确保资源修复实效。 

  要知道,生态修复并非简单地植补、掩埋、清理即可完成,由于空气、水、土壤污染本身修复的长期性、非直观性和积蓄性,治理过程周期长、成本高,单一依靠政府的财政投入,难以完成如此艰巨的任务。在环境公益诉讼日益展开的情况下,胜诉后的生态环境修复资金的金额已经不小。从全国来看,也有地方政府已经探索设立了环境污染修复专项基金。由人大代表、法院、法律专家、环境技术专家和中国绿发会代表组成管理委员会,需要使用该资金时,由管委会成员投票决定后提交申请至环境公益诉讼审理法院,由法院出具司法确认函并进行公示。修复完成后,由管委会进行验收并将验收结果和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公示,同时对完成该生态环境修复专项基金的使用情况进行报告。该基金使用过程全程透明,增加了公众参与,提高了使用效率。 

  这些探索给了我启发。据此,我在代表建议中提出,由政府部门牵头,法院、检察院、环保等部门参与,设立市级层面统筹管理的环境污染修复基金。将环境污染的赔偿金、法院判决的环境公益诉讼赔偿金、被告人复植修复保证金、污染企业的修复款、执行行政处罚被执行人缴纳的执行款、污染者污染行为的罚款、社会捐赠等都纳入统一的环境污染修复基金管理。同时,建立基金管理制度,对环境生态修复基金的适用对象、适用条件、监督范围、执行流程、监督措施、公示等程序和要求进行明确,待经验成熟时形成规范性文件,为统一有效开展生态修复提供制度支撑。 

  很快,我就收到了相关部门的回复。2018年9月,《重庆市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出台并在全市试行。《方案》在赔偿资金管理方面吸纳了我的建议,明确赔偿义务人根据磋商或判决要求,对造成的生态环境损害开展自行修复或委托具备修复能力的社会第三方机构进行修复。实施委托修复的,修复资金由赔偿义务人向委托的社会第三方机构支付。对造成的生态环境损害无法修复的,实施货币赔偿,其赔偿资金作为政府非税收入,全额上缴同级国库,纳入预算管理。 

  看到这一方案出台,我非常高兴,多年来关心的问题实现了制度化破解,这既是对包括检察机关在内的相关部门探索的肯定,也是回应社会关切的体现。 

  (刘召奎系重庆市第五届人大代表,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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