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调研中了解到有一些单位反映:如果法律只允许投资者保护机构担任诉讼代表人,可能会引起一些不良效果。”
新京报快讯(记者 王姝)本次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四审的证券法修订草案,对注册制改革作出了一系列规定。23日分组审议草案时,部分委员提出,在注册制改革全面推行的背景下,法律也应当对证券公益诉讼作出安排,例如授权检方可提起证券公益诉讼,以更好地保护投资者权益。
委员那顺孟和就提出,在草案的投资者保护章节中,增加“有关证券市场公益诉讼制度的规定,即针对受侵害者众多的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行为,如果没有合适主体或者合适主体不提出诉讼的,由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以切实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委员李钺锋也建议,进一步健全集体诉讼制度。“注册制改革是在证券发行审核方面做了‘松绑’,同时必须加强后端的监督,以保障证券发行活动的诚信、公平,从境外经验来看,设置专门的民事诉讼制度,特别是集体诉讼制度,是资本市场放松前端管制,加强后端监管的重要制度,能够有效地缓和市场矛盾,弥补投资者尤其是中小投资者的损失,并通过巨额的赔偿对违法行为人造成震慑”。
其实,四审稿中的部分条款,已涉及公益诉讼、集体诉讼,例如第95条就提出:投资者保护机构受50名以上投资者委托,可以作出代表人参加诉讼,并为经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确认的权利人向法院登记,但投资者明确表示不愿意参加该诉讼的除外。
李钺锋认为,95条的上述规定既体现集体诉讼核心要素,又能够有效预防集体诉讼群体性风险的发生,体现了中国特色,为初期发挥投资者保护机构作为诉讼代理人的引领作用提供了法律依据。但从目前的情况来看,投资者保护机构主要是指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公司两个主体。“调研中了解到有一些单位反映:如果法律只允许投资者保护机构担任诉讼代表人,可能会引起一些不良效果”。
李钺锋解释说,“其一,主体数量较少,在实行集体诉讼后可能出现案件数量过大,客观力量不足,难以胜任的问题;其二,可能导致矛盾过于集中的情况;其三,也可能会剥夺受害投资者担任诉讼代表人的权利。从当前证券市场来看,通过证券投资基金法设立的相关管理公司等机构投资者是较为重要的主体,对证券市场非常熟悉,也可以承担诉讼代表人工作。因此,建议在集体诉讼制度设计上还应为机构投资者等其他投资者担任代表人,并提起集体诉讼留下法律空间”。
新京报记者 王姝
编辑 白爽 校对 卢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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