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观点碰撞:影视剧作品能不能有法律硬伤?

观点碰撞:影视剧作品能不能有法律硬伤?
2020年01月22日 07:42 正义网
原标题:观点碰撞:影视剧作品能不能有法律硬伤?

  新闻背景:前几天,职业剧《精英律师》热播,作为一部讲述了法律从业者的剧集,片中不乏案例和法条的呈现。然而随着剧集不断更新,有不少网友指出,剧中出现了法条、法律名称错误等硬伤。比如,女主给外卖小哥普法,流畅地背出的工伤保险条例是2011年之前施行的旧版。再比如,剧中人物提到知识产权法、产品专利法、商法等几部法律,在现实中都不存在。

  法律硬伤不能有

  张淳艺

  作为一部讲述法律从业者守护公平正义的职业剧,《精英律师》却屡犯常识性法律错误,不免有些黑色幽默。而放眼国内影视作品创作,法律硬伤一直是种通病。比如儿童失踪24小时才能立案,这是在电视剧中经常可以看到的桥段,也是最具误导性的法律错误。公安部门不得不一再澄清:“未成年人无论是走失还是失踪,家长都应立即报案,警方会立即搜寻,以免错过寻回孩子的最佳时间!”今年大热的电视剧《都挺好》中,苏明成暴打妹妹苏明玉被拘留,苏明玉不堪求情而撤诉,苏明成就从看守所里出来了。然而根据剧情介绍,苏明玉所受伤害已达轻伤以上,苏明成涉嫌故意伤害罪,理应由检方提起公诉,而非获得被害人谅解就能息事宁人。

  艺术源于生活,又高于生活。笔者认为,这句话后面还要加上一句,不能违背生活。在文艺创作的领域内,可以天马行空,脑洞大开,但一旦涉及现实生活常识,尤其是严谨的法律知识,就不能信马由缰,自由发挥。一部优秀的影视作品可以起到鲜活的普法作用,比如早年间的《秋菊打官司》《被告山杠爷》,就在一定程度上承载了法律启蒙功能。反之,影视作品夹杂片面、错误的法律信息,无异于“以其昏昏,使人昭昭”,很容易对公众造成误导。

  影视作品不能有法律硬伤,既是社会需要,也符合法律规定。《电影剧本(梗概)备案、电影片管理规定》专门指出,电影片有违背相关法律、法规精神的情形,应删剪修改。《电视剧内容审查管理规定》则明确禁止电视剧载有违反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煽动抗拒或者破坏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实施的内容。对此,影视作品制作方必须端正态度,认真学习相关法律知识,主动消除法律硬伤。审查机构也应负起责任,聘请专业法律人士严格把关,避免“带病”播出,混淆视听。

  “七五”普法规划提出,把法治文化建设纳入现代公共文化服务体系,推动法治文化与地方文化、行业文化、企业文化融合发展。广大影视制作人应当正视肩上的社会责任,积极传播正确的法律知识,在带给受众娱乐的同时,传递法治正能量。

  剧好,有点硬伤又何妨

  王陆

  给剧挑刺儿,特别是指摘其中的硬伤,是剧评的一种方法。但是,这一批评方法是有局限性的,只是“窥全豹”的一种途径,且不是评价文艺作品的主要路径,不能以偏概全,更不能缘木求鱼。

  作品,当然以没有硬伤为上。写什么像什么,不走样,是基本功。所以,二月河反映清代政治的三大巨著,被人指出某部作品开篇的描写在时间方面有些对不上,也被引为憾事。金庸写武侠小说的时候,在《明报》上连载,每天续写一段,有时前言不搭后语。虽说出书时作了订正,但仍有疏漏,以致到了晚年,还在陆续修订。

  但作家对生活的描摹,从来不是照抄照搬。从技法上来说,即便是照相,可以精准地抓取确定时刻、地点的特定物象,但每个照相师拍出来的也不会完全一样。而文艺创作,又非照相可比,它基本是作家个人的活动,与作家的时代环境、文学修养、身体状态,甚至写作时的天气、饮食、心情、是否喝着小酒都可能存在关系。作家的主观状况是影响作品的决定因素。换言之,文艺的“写实”,是经过作家个体一番咀嚼再造的“实”,鉴于“我手写我心”的“我”个个不同,其创作出来的作品千差万别,便在情理之中。

  文艺,贵在创新。如果说政治、法律是追求普遍性、共同性的“求同”,文学就是力求独辟蹊径的“求异”。好的作者,总是想写出独特的“那一个”。比如,莫奈画日出,画出来的太阳是灰蓝的。从常识来看,太阳该是鲜红的吧?可在莫奈的笔下,太阳是灰暗的。这不仅是工业污染时代的写照,更是莫奈心情的表达。也许,当你也经历了某种人生的暗黑,才会对莫奈有几分新的理解;你不能因为你的不解,就指责莫奈是歪曲。

  为了塑造形象,作家有时还要刻意变形、移花接木。《三国演义》中有个著名的桥段,叫张飞鞭督邮。但据史家考证,历史上鞭督邮的是刘备,而不是张飞。但这一张冠刘戴,却把张飞的正直、鲁莽、冲动写活了,也救活了刘备——一个面对曹操的鸿门宴、青梅煮酒“装狗熊”的心机男,岂能干出这等孟浪的勾当?《三国演义》能成为经典,就在于其不拘泥于史实,“七分史实,三分虚构”。而《说岳全传》走得更远,历史上善终的金国大将金兀术,居然被老对手牛皋抓住了,“气死兀术、笑死牛皋”,虽然明知不是事实,听众仍大加追捧,因为它满足了听众的心理需求。这就是文艺,重要的不是纪事,不是载道,不是宣传某个行业某个学科,而是慰藉人的心灵,调和人类的心灵精神问题。

  一部剧的好坏,关键看其文艺成就,看它能否赢得观众的喜爱。至于构成剧情的史实、制度、政治、法律等等众多因素,或许都是重要的,比如有人在其中找到了他熟悉的生活场景,有人看到了他喜欢的法律适用等等,但这些都不是评价作品的最重砝码。它们是构成作品的基石、框架,但作品能否成为好作品,是在它们之外的作家创意、文笔、情趣等精神凝聚(欲辩已忘言),如果没有了那种吸引读者的灵魂价值,一招一式再逼真,也只是行尸走肉。有司法机关拍过一部法治题材连续剧,说是创作部门及其上级反复审了几十遍,保证没有一个法律错误,“堪称法律教科书”,但社会观众不买账,播完就完了。反之,《谍影重重3》中,中情局失踪探员杰森·伯恩在伦敦地铁站指挥记者躲避不同方向的摄像头,而在美国兰斯的中情局本部,情报官员们则在指挥手下调整这些摄像头以捕捉伯恩和记者的行踪。请问:美国是通过间谍手段黑了英国摄像头,还是通过两国外交部协调了英国交警?若是前者,涉嫌违背多重法律;要是后者,则严重失真。但这样的描写影响作品效果了吗?

  我们盛行行业剧。因为我们有部门行业划分,都有宣传自己的需求和利益驱动。不能说,这种思路不会产出好剧,但因其功利心、只许说好不许说坏,写大海美时就差直接喊“大海,你好美啊”,连一点抑扬顿挫都不肯讲究,不懂“文似看山不喜平”,使其存在先天缺陷。而好剧,都在于它突破了行业职业的门槛,直接触动了人的心灵,沟通了人的社会性记忆、思考,在专业性传播中创造出超越专业的影响力。试看,《拯救大兵瑞恩》说它是主旋律片了吗?但它无疑是弘扬他们主旋律的上佳之作。《流浪地球》热播,有几成观众能懂黑洞是什么呢?如果你只是想拍一个法治宣传片、法律阐释片,随便你,但要想拍出文艺大片,那一定是突出文艺规律的。宣传的欲望、职业的利益,不应成为传播的藩篱,而是要想方设法创建最便利抵达观众心灵的方式,增大传播可能性。那时,欲望才会变作效果,如期而至,不期而至。

  影视剧,要会看。中国人重史,官家重史笔,百姓爱读史。以致看小说,也在其中寻找史实。一部《红楼梦》,养活了好几代考据人。金庸降龙十八掌写得活灵活现,以致少林寺派人来问他:您有武功秘籍?老先生说我是全凭想象。清末官场小说盛行,作家要先声明,“本书纯属虚构”,就怕对号入座。尤其写历史人物,更难。前些年有影视剧写黄炎培,近日写中国女排,都引起过风波。文化传统的东西,你不能不尊重。但传统未必是对的,也要与时俱进。

  我就主张,文艺不妨戏说,国人不妨多点戏谑精神。在电影中,美国总统经常成为恶搞的对象,白宫屡屡被攻破。奥巴马还在任上,与他神似的演员就出演总统,还在白宫陷落后被抓住,灰头土脸、狼狈不堪,虽说最后还是正义战胜了邪恶。我们的影视剧《亮剑》,重点是写李云龙的,里边以彭老总为原型的首长出场不多,但一出来就是生气、发火,显得有些窝囊。难道你会因此小看彭老总吗?前些年,外国有个作家的作品得罪了某些读者,该读者群体放言要到英国追杀他。这些都反映出因为视野和站位的原因,影响了评价标准。

  所以我说,剧好才是根本,有点法律硬伤,观众不会太在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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