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钦北法院:优化法治营商环境,促各企业多方共赢

钦北法院:优化法治营商环境,促各企业多方共赢
2020年03月18日 17:32 广西法院网
原标题:钦北法院:优化法治营商环境,促各企业多方共赢

2020年3月3日,在钦州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七楼会议室,在钦州市钦北区人民法院执行局局长主持下,申请执行人市信用联社与被执行人广西某和公司及案外人广西钦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东通浩公司经过充分协商,最终达成共识。至此,一件缠讼四年的执行案件的突出矛盾得以解决,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到维护,案外人管委会的资产得以盘活,入驻的东通浩公司将利用涉案资产转产测温枪,为疫情防控战役助力,多方共赢。

债务逾期 抵押房地产流拍被抵债

本案案情比较复杂,涉及的社会层面及标的金额都比较大。2014年1月13日、6月30日,广西某和公司分别向市信用联社下属的平吉信用社借款1500万元和1000万元,用途为购买生产LED灯原材料流动资金,借款期限分别为2014年1月23日起至2015年1月22日止、2014年6月30日起至2014年12月29日止,用某和公司位于钦州市大垌镇皇马工业集中区的20000平方米工业用地使用权及某和公司所有的位于钦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曙光园C1-2标准厂房内共91大项机器设备为借款作担保。汤某、容某为上述借款提供连带责任担保。贷款到期后,某和公司只归还贷款本金250万元,其余900万元申请展期至2015年3月28日、1350万元申请展期至2015年12月20日。汤某、容某某为展期后的贷款提供连带责任担保。展期期限届满后,某和公司未能归还贷款本息,经市信用联社多次追收未果,至2015年11月27日,尚欠贷款本金22490755.95元及利息543226.58元。案件诉至法院后,钦北区法院依法判决某和公司偿还信用联社两笔借款本金13500000元和8990755.95元及相关利息,信用联社对某和公司所有的用于抵押借款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和91大项的机器设备在抵押债权范围内,以协议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汤某、容某、容某某对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某和公司、汤某、容某、容某某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市信用联社于2018年10月25日向钦北区法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钦北区法院于2018年10月29日依法受理。经评估后,钦北区法院分别于2018年12月1日10时至2018年12月2日10时止和2018年12月19日10:00至2018年12月20日10:00止,在钦北区法院淘宝司法拍卖网络平台上对某和公司名下位于钦州市钦北区大垌镇皇马工业集中区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按现状进行公开拍卖,但两次拍卖均流拍。2018年年底,经信用联社申请,钦北区法院裁定上述国有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作价15652784元以物抵偿债务。

改变查封 腾房出租实现利益最大化

然而,某和公司所有的位于钦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曙光园C1-2标准厂房内共91大项机器设备因出现产权异议一直无法处置,钦北区法院于2019年3月29日再次原地查封,并在厂房门口张贴封条。之后,广西钦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函告法院,载明上述机器设备所占用的厂房(曙光园36#、38#)系该公司租用开发区管委房屋的,因有欠缴房租及合同租期已到的情形,请求法院改变查封方式,以便开发区管委腾出厂房交给要求入驻企业使用。2019年6月,经法院执行干警审查相关材料及实地勘查,并组织案件申请人市信用联社及开发区管委的相关负责人共同会商,决定改变查封方式,将封条移到每个车间门口,尽量合理、充分有效利用空间,最终将查封的机器设备占用的36#、38#两栋共六层厂房中腾出两层厂房交由开发区管委会继续出租,交由企业入驻。但该公司机器设备仍占用36#、38#两栋共四层厂房。

执行异议程序结束后,钦北区法院于2019年9月29日再次恢复执行某和公司所有的上述机器设备。但经二次拍卖均流拍,进入变卖程序后仍然未能找到合适买受人。由于某和公司的机器设备长期占用管委会下属单位的标准厂房,阻碍了开发区的招商工作,不能实现开发区的税收、就业等管理目的。为此,法院多次督促,管委会、信用联社也做了大量的工作,但由于某和公司抵押的设备,属于特种精密设备,潜在的买受人极少,客观原因造成未能找到买家。在设备已经安装后的情况下,移动需要专业技术,否则可能造成巨大的价值贬损,管委会、信用联社多次责成某和公司派出技术人员将第38#楼内的机器设备集中转移到第36#楼存放,以空出第38#楼招商使用,减少损失,但某和公司由于尚欠技术人员的工资,未能派出技术人员转移机器设备。

多方努力 助力企业复工复产抗疫

在司法拍卖、变卖程序都结束后,因新型冠状病毒疫情需要,案外人东通浩公司计划生产测温枪,由于时间紧迫,了解到并且有意向使用某和公司的无尘车间及部分机器设备进行生产。同时,东通浩公司也看到某和公司原有设备的价值,正努力寻求合适的项目,有计划买受某和公司原有机器设备。3月3日下午,钦北区法院执行局长主持各方协商,达成如下共识:1.各方认可法院依法解除对相关机器设备的查封,保留抵押物的性质不变,未经抵押权人同意不得处置;2.解除查封后,东通浩公司自愿承担保管责任,抵押物发生损毁、灭失的,由保管人承担赔偿责任;3.同意钦州市高新技术开发区内第36#1楼厂房及部分机器设备出租给东通浩公司生产测温枪,厂房出租由东通浩公司与钦州市高新技术开发区管委会下属产权单位直接签订租赁合同,确定面积、租金标准、租金交纳等具体条款;4.设备需要出租使用时,由东通浩公司某和公司签订,但合同租期、租金标准必须经信用联社同意,租金直接向信用联社交纳,以抵偿某和公司的欠款本息,厂房、设备的租期不少于6个月,续租应得到管委会、信用联社的书面同意;5.信用联社接受抵债后,设备出租合同由东通浩公司与信用联社签订、履行;6.钦州市高新技术开发区内第38#厂房内某和公司的机器设备,三个月内由东通浩公司负责转移到第36#二楼,并承担转移费用,但东通浩公司在三个月内已同意购买相关机器设备并同意租用32#除外;7.机器设备转移前,要对需转移的机器设备进行清点,确保机器设备完整。至此,经法院及多方努力,案外人公司顺利入驻生产测温枪,流拍的机器设备得到盘活,实现多方共赢,为当前的疫情防控助力护航。

钦北区法院认真落实中央优化法治营商环境决策部署和上级法院相关工作要求,主动服务经济发展,适应经济发展对司法机关提出的新要求,深化服务效果,更好地为企业发展提供优质的法律服务和司法保障,努力营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营商法治环境。本案中,更是从疫情防控大局出发,将维护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盘活企业资产、为生产防疫设备企业入驻保驾护航结合起来,最终形成多方共赢的局面,为企业发展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促进本地经济建设社会经济全面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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