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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猎杀猫头鹰并上网炫耀 获刑一年判赔15000元

男子猎杀猫头鹰并上网炫耀 获刑一年判赔15000元
2020年03月27日 13:18 正义网
原标题:男子猎杀猫头鹰并上网炫耀 获刑一年判赔15000元

  正义网楚雄3月27日电(记者何赟 通讯员郭廷哲 普文乾)户外钓鱼却猎杀猫头鹰,明知犯法还上传网络炫耀。3月25日,由云南省永仁县检察院提起公诉的一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经过法庭审理,当庭宣判。被告人王某某犯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5000元;赔偿国家野生动物资源损失费人民币15000元。

  2019年6月,王某某在户外钓鱼期间,用随身携带的弹弓将一只猫头鹰捕杀,随后将其手拿弹弓和猫头鹰尸体的视频上传到微信朋友圈和某短视频平台,经网友举报被公安机关发现并立案。经云南濒科委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王某某捕杀的猫头鹰属鸮形目,系国家Ⅱ级保护动物,价值人民币15000元。

  该案经公安机关侦查终结后,移送该院审查起诉,承办检察官审查后认为,王某某的行为不仅构成刑事犯罪,还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等相关法律,造成了野生动物资源损失,损害了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应当依法承担民事侵权责任。

  2019年12月19日,该院在网上发布了公益诉讼诉前公告,公告期满后,无有关机关和组织提起诉讼,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仍处于受损害状态。

  为了维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修复生态环境,2020年3月3日,该院向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请求人民法院判令王某某赔偿国家野生动物资源损失费人民币15000元,并在州级报刊媒体上向公众公开赔礼道歉。3月21日,王某某在《楚雄日报》发表赔礼道歉声明,向公众公开赔礼道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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