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卖车后又抢回 自首赔偿也获刑

卖车后又抢回 自首赔偿也获刑
2020年04月07日 16:32 广西法院网
原标题:卖车后又抢回 自首赔偿也获刑

一男子欲出售一辆摩托车,卖车收钱后又与两名同伴将车给抢回来,触犯刑律,受到法律的惩处。日前,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以抢劫罪,给三名被告人定罪量刑。

男子黄某阳、韦某鑫和闭某艺曾是同一学校的校友,经常在一起玩耍。一天,黄某阳欲出售一辆二轮摩托车,便让闭某艺在网上帮其发布要卖摩托车的信息。黄某有意购买该摩托车,双方约好在港北区园博园北门附近交易。2019年6月24日1时许,黄某阳和韦某鑫骑着准备出售的摩托车,闭某艺骑着一辆电动车,一起来到园博园北门附近停车场。经黄某的朋友刘某试车后,黄某便决定购买该摩托车,并通过支付现金和微信转账的方式付清购车款1270元。黄某阳收到款后,突然改变主意,提议抢回该摩托车,韦某鑫也同意。正当黄某准备骑走该摩托车时,黄某阳、韦某鑫便冲上去殴打黄某,在闭某艺的建议下,黄某阳用打火机烧黄某的手,抢走摩托车钥匙并将该摩托车骑走,与闭某艺、韦某鑫一起逃离现场。事后,黄某阳、韦某鑫、闭某艺共同分赃。

2019年7月18日,黄某阳、韦某鑫、闭某艺意识到自己的错误,于是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案发后,被告人黄某阳、韦某鑫的亲属分别代他们赔偿了被害人黄某经济损失1270元。

港北区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黄某阳、韦某鑫、闭某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当场使用暴力劫取他人财物,他们的行为已构成抢劫罪。三被告人在实施犯罪时,均未满十八周岁,依法应当予以减轻处罚。案发后,三被告人能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黄某阳、韦某鑫能主动退赔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得到被害人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黄某阳、韦某鑫、闭某艺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且又是初犯、偶犯,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对三被告人判缓刑。分别判处被告人黄某阳、韦某鑫有期徒刑2年2个月,缓刑3年,并各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判处被告人闭某艺有期徒刑1年8个月,缓刑3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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