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宾阳法院:一男子因妨害公务罪被判拘役五个月

宾阳法院:一男子因妨害公务罪被判拘役五个月
2020年04月21日 15:35 广西法院网

  原标题:宾阳法院:一男子因妨害公务罪被判拘役五个月

     未携带驾驶证且未佩戴安全头盔,摩托车未年检,拒不配合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4月20日,宾阳县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人谢某某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拘役五个月。

  公诉机关指控,2019年12月16日16时许,被告人谢某某未携带驾驶证且未佩戴安全头盔,驾驶超期未年检的摩托车,行驶至宾阳县宾州镇枫江街某路段时,被正在执勤的宾阳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辅警覃某某发现。辅警覃某某依法要暂扣谢某某的车辆并收起车辆钥匙,谢某某拒不配合,并动手试图抢夺覃某某手中的车辆钥匙,两人发生肢体冲突后摔倒在地,谢某某被随后赶来支援的警务人员控制,覃某某右手拇指因此受伤。

       庭审中,被告人谢某某对公诉机关的指控无异议。

  宾阳县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谢某某以暴力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其行为已经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的规定,构成了妨害公务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谢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认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法院依法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对其从轻处罚。为严肃国法,保护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根据被告人谢某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以及认罪态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宾阳县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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