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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购买猴面鹰、毛鸡等野生动物"尝鲜"获刑

男子购买猴面鹰、毛鸡等野生动物"尝鲜"获刑
2020年04月27日 16:34 正义网

  原标题:男子购买猴面鹰、毛鸡等野生动物"尝鲜"获刑

  正义网柳州4月27日电(通讯员林琳 李东霞)2019年11月5日上午,广西柳州市公安局柳江分局民警收到线索有一辆疑似搭载野生动物的面包车途径穿山镇209国道,后民警对该车辆进行检查。当民警拉开曾某某驾驶的面包车后车门时,眼前的一幕令人震惊,车厢内满是野生动物。

  经清点,有猴面鹰2只,毛鸡2只(1只活体,1只死体),白面狸2只,豹猫1只,鹧鸪鸟3只,楠蛇10条,眼镜蛇2条,水蛇12条。后经广西壮族自治区森林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猴面鹰(鸮形目草鸮科仓鸮)、毛鸡(杜鹃科褐翅鸦鹃)均系国家Ⅱ级保护野生动物。经对曾某的讯问,其供述车内的野生动物是其在柳江区某农贸市场内以800元的价格向临时摆摊人员收购的。当日,曾某某因涉嫌非法收购、运输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 

  柳州市森林公安局经侦查终结后,将本案移送柳江区检察院审查起诉。检察官经审查后认为,被告人曾某某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规,非法收购、运输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收购、运输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在办案过程中,当被问到买这些动物做什么时,曾某某曾表示:“我只是觉得这些动物比较稀奇,想买回家自己尝一下”。2020年4月10日,柳江区检察院依法对曾某某提起公诉。

  4月22日,柳江区人民法院以非法收购、运输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被告人曾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五千元。 

野生动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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