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北海中院:工程项目承包人拒不支付劳动报酬被判刑
4月30日,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北海市铁山港区人民检察院抗诉的原审被告人康永泉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一案作出二审公开宣判,认定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康永泉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原审被告人康永泉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一案,经北海市铁山港区法院依法审理作出一审判决。原判认定,被告人康永泉作为铁山港码头的广西玉林市某配送中心工程项目实际施工承包人,拖欠陈某某等44名工人工资合计2 339 736元。陈某某等人向北海市铁山港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进行投诉。2018年8月,北海市铁山港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通知康永泉到北海市铁山港区政府配合解决问题,但其本人在指定的时间内未配合解决。2018年9月,北海市铁山港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向康永泉送达《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责令康永泉依法支付所拖欠的工资,但康永泉仍不支付。
原判认为,康永泉以逃匿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其曾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的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其到案后自愿认罪,依法可以对其从宽处理。遂认定康永泉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一审宣判后,康永泉以原判认定的事实有误,量刑过重为由提出上诉。检察机关提出抗诉,认为康永泉因认罪认罚已得到从宽处罚,在证据没有变化的情况下,康永泉对签署的认罪认罚具结书予以反悔,属于认罪不认罚,原判认定的认罪认罚量刑情节已不存在,对康永泉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已无法律依据,故原判适用法律不当,提请依法改判。
北海中院经依法审理,认定康永泉以逃匿的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二审认为,康永泉在审查起诉阶段和公诉机关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原判据此认定康永泉具有认罪认罚的从宽处罚情节,并采纳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对康永泉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一审宣判后,康永泉在没有出现新的事实及证据的情况下以原判认定的部分事实不清,量刑过重为由提出上诉,反映出康永泉已推翻其和公诉机关签署的认罪认罚具结书,已对其认罚的行为予以反悔,原判认定的康永泉认罪认罚的情节已不存在,导致量刑偏轻,遂依法维持一审判决的定罪部分,撤销一审判决的量刑部分,作出前述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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