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南宁中院:开庭审理全市首例检察机关提出上诉的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二审案
9月15日上午,南宁中院公开开庭审理黄兰宏、蓝电富滥伐林木罪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二审案。该案是南宁市首例检察机关对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提出上诉的二审案件,南宁市检察院和上林县检察院派员出庭履职。
2019年8月中旬,黄兰宏、蓝电富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雇请民工砍伐蓝电富购买的位于上林县木山乡厂圩村独山庄鸡山水库坝尾西侧“榜山”(地名)上的速生桉林木。经鉴定,被砍伐林木地点位于公益林落界规划中,为巨尾桉(俗称速生桉),面积为1.01公顷,株树为848株,蓄积量为107.0842立方米,出材量为89.3002立方米。涉案林地事权等级为国家级公益林,公益林保护等级为Ⅱ级。
在依法进行诉前公告程序后,上林县检察院对该案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认为黄兰宏、蓝电富应承担破坏生态环境的民事责任,根据专家出具的评估报告,请求判令黄兰宏、蓝电富赔偿被滥伐公益林恢复至原状期间生态服务功能损失的费用共计168374元。
上林县法院经审理,认为黄兰宏、蓝电富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未经林业主管部门批准并颁发采伐许可证,擅自采伐林木,数量巨大,已构成滥伐林木罪,依法判处黄兰宏有期徒刑三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七千元;判处蓝电富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七千元。对于上林县检察院提出判令黄兰宏、蓝电富赔偿生态环境服务功能损失费的请求,上林县法院认为生态环境服务功能损失费并非物质损失,不属于附带民事诉讼赔偿的范围,判决驳回诉讼请求。
宣判后,控辨双方对于刑事判决部分均无异议,上林县检察院以原判不支持生态环境服务功能损失费错误为由向南宁市中院提出上诉。
在二审庭审中,南宁市检察院发表了出庭意见,认为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与一般刑事附带民事诉讼适用法律有区别,生态环境服务功能损失本身应属于物质损失。根据《民事诉讼法》《环境保护法》《侵权责任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蓝电富、黄兰宏因其滥伐公益林木的侵权行为,应当承担赔偿损失责任。一审判决涉及公益诉讼部分没有援引任何公益诉讼相关法律,而是援引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法律,并作出驳回诉讼请求的裁判,属适用法律错误,请法庭支持检察机关上诉的诉讼请求。
庭审经过法庭调查、举证质证、法庭辩论、最后陈述,将择日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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