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中区军用码头今移交解放军驻港部队,部分区域可供市民通行
据港媒报道,中区军用码头今早时起正式移交驻港解放军,划为军事禁区。驻军进一步采纳特区政府建议,除面向维港的一面外,军用码头其余三面采用活动栏栅,可以打开供市民通行。
解放军驻香港部队新闻发言人韩铀表示,考虑到码头紧邻维港南岸海滨长廊,为方便市民,码头交付驻军后,在防务安排允许的条件下,驻军将开放码头部分区域供市民通行。
韩铀表示,中区军用码头交由驻军管理使用。码头是供军舰停靠及开展军事活动的重要设施,对驻军履行防务职责具有重要意义。驻军将严格依照《基本法》《驻军法》及相关香港法律要求使用管理码头。
韩铀表示,驻军将在完成必要的准备工作后,正式启用码头,并适时向市民公布码头开放的具体安排和相应的管理规则。市民在使用码头时,须尊重码头作为军事用地的性质,并遵守驻军对于码头的管理安排。
香港特区政府今日发布新闻公告表示,根据香港《基本法》,中央人民政府负责管理香港特别行政区(特区)的防务。根据香港军事用地用途安排,中区军用码头(军用码头)是须由香港特区政府(特区政府)为中国人民解放军驻香港部队(香港驻军)重置的军事用地及军事设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驻军法》(《驻军法》)第十二条,香港驻军和特区政府共同保护特区内的军事设施;香港驻军会同特区政府划定军事禁区;军事禁区的位置、范围由特区政府宣布;特区政府应当协助香港驻军维护军事禁区的安全。
特区政府根据《驻军法》第十二条宣布码头于二○二○年九月二十九日上午七时起划为军事禁区,并交由香港驻军管理使用,其位置及范围已标示在《受保护地方令》(香港法例第260章,附属法例A)内。军用码头的建筑物外墙及围栏亦会张贴告示注明码头范围。
根据《受保护地方(保安)条例》(第260章),军用码头已成为“受保护地方”,而根据《公安条例》(第245章),军用码头陆上范围内四座建筑物已列作“禁区”。公众人士必须遵守法律,不可在未获授权下进入军用码头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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