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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南昌:释法说理+司法救助为申请人解开心结

江西南昌:释法说理+司法救助为申请人解开心结
2020年12月30日 09:09 正义网

  原标题:江西南昌:释法说理+司法救助为申请人解开心结

  近日,在江西省检察院南昌铁路运输分院信访接待室,行政诉讼监督案申请人曾某拿到了检察机关发放的司法救助金。“感谢检察机关对我的帮助,今后我一定努力挣钱,照顾好女儿,不再上访打官司了。”他表示。

  一次受伤,接连引发民事和行政诉讼

  2015年6月30日,江西省南昌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某五金厂内,魏某在去卫生间的途中,左手被电风扇叶打伤。

  因魏某未与该厂的经营者曾某就赔偿事宜达成一致,于是向南昌市青山湖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申请,确认其与五金厂存在劳动关系。经审查,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确认魏某与该厂存在劳动关系。

  紧接着,魏某向南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下称人社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人社局根据其提交的相关材料受理后,向曾某发出了《工伤认定限期举证通知书》。举证期间,曾某未就此提出异议和举证。人社局认为,工作场所应包括与工作正常开展或正常持续有直接关联的区域,职工在工作中上卫生间属于工作场所的正常延续,解决生理问题也是为了正常工作,应视为工作原因,最终认定魏某受伤系工伤。

  对于这样的认定结果,曾某并不认可,也未赔偿魏某。随后魏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该案经过一审、二审,最终判决曾某赔偿魏某人身损害赔偿金11万余元。

  曾某按时赔付魏某人身损害赔偿金后,仍有不服。他认为,人社局作出的工伤认定是他败诉的主要原因,而工伤认定程序严重违法,证据不足。随后,他向南昌市铁路运输法院提出行政诉讼,要求撤销人社局的工伤认定。

  该案经过南昌铁路运输法院、南昌铁路运输中级法院、江西省高级法院三次审理,均认定人社局对魏某的工伤认定并无不当,相继判决或裁定驳回曾某起诉、上诉和再审申请。

  2019年10月18日,曾某向江西省检察院南昌铁路运输分院申请监督,请求检察机关依法提起抗诉。

  法院判决并无不妥,但工伤认定程序确有瑕疵

  “魏某并不是我雇佣的员工,他只是在厂区帮助其爱人打理生活,我没有直接向其支付过工资。魏某所受的伤害非上班时间产生,不能认定为工伤。”曾某告诉该案的承办检察官、第四检察部主任杨峰涛,行政机关作出的工伤认定程序违法,举证期限届满之前就作出了工伤认定,剥夺了他的答辩和举证权利。

  承办检察官经过仔细、认真、全面的审查,发现人社局在工伤认定过程中存在程序上的明显瑕疵,但是并不影响三级法院判决和裁定正确。

  “比如,在审查中发现,人社局在劳资双方依法定程序处理劳动关系争议期间未按相关规定中止工伤认定,违反了工作规程;依据未生效的劳动仲裁裁决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依据不充分;在举证期限届满之前作出工伤认定决定,程序不规范。”杨峰涛说,这些程序性的瑕疵,也是曾某不满意裁定和判决结果、一直上诉并申请监督的原因。

  据此,检察机关一方面向曾某发出了不支持监督申请决定,并对其进行释法说理;另一方面,检察机关向人社局发出了检察建议,建议其在严格执行工伤认定程序、完善工伤认定工作机制、提升工伤认定业务素能等方面加以改进。不久后,人社局作出回复,反馈进行深入整改的情况。

  延伸办案链条,司法救助纾解申请人困难

  行政诉讼监督案件办理告一段落了,但是检察机关的工作没有就此结束。

  在办案中,承办检察官注意到,曾某离婚多年,与女儿相依为命,因该起工伤损害赔偿致使工厂无法继续经营,后倒闭注销。曾某的女儿正在读大学并患有抑郁症,需要长期治疗和陪护,家庭处在非常困难的阶段。综合研判后,承办检察官提议通过司法救助的方式对曾某进行救助。

  可是这里又出现了一道难题。“这起案件的原案属于行政诉讼监督类案件,曾某是行政诉讼监督案件的申请人,不属于‘受犯罪侵害或者民事侵权’的司法救助对象范围。”综合业务部主任姚锋表示。

  救助还是不救助?经过查阅相关法规和文件,姚锋认为应遵循检察机关开展司法救助的宗旨原意,对因案致贫、因案返贫的诉讼当事人积极予以救助,真正做到“应救尽救”。同时,经向江西省检察院汇报相关情况,省院认为该案符合申请条件。

  经过一系列证据补强工作后,检察机关按照相关标准给予曾某司法救助金2.3万余元。

  近日,曾某拿到了司法救助金,于是出现了文章开头的一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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