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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正局级干部于得志获刑十年半:曾以借用为名索贿五百万

哈尔滨正局级干部于得志获刑十年半:曾以借用为名索贿五百万
2021年01月18日 14:02 澎湃新闻

  原标题:哈尔滨正局级干部于得志获刑十年半:曾以借用为名索贿五百万

  落马半年后,哈尔滨正局级干部于得志因受贿一审获刑十年半。中国裁判文书网近日发布的《于得志受贿一审刑事判决书》(简称《判决书》)披露了上述信息。

  法院审理查明,2011年至2019年,于得志受贿钱款近880万元,其中500万元系以“借用”名义索贿而来。

  公开资料显示,于得志,男,汉族,1963年1月生,黑龙江哈尔滨人,1981年12月参加工作,1986年3月加入中国共产党。于得志曾任哈尔滨市平房区委副书记、政府区长,平房区委书记、哈尔滨经济技术开发区党工委书记,哈尔滨市国资委党委书记、主任,哈尔滨市国资委党委副书记、主任等职,2020年6月通报被查,2020年9月被双开。

  2020年10月,黑龙江省宾县人民检察院就于得志受贿案提起公诉。

  宾县人民法院审理查明,2011年至2019年,于得志在哈尔滨市平房区委、区政府、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市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均担任领导职务。任职期间,于得志利用职务便利,为多家公司及个人在承揽工程项目、土地征收、安排就业、公司重组等事项上谋取利益,先后16次非法收受或者索要钱款,折合人民币共计877.7927万元。

  澎湃新闻梳理《判决书》发现,于得志受贿钱款八成以上来自哈尔滨凯盛源置业有限责任公司(简称凯盛源公司)。

  《判决书》介绍,于得志与凯盛源公司的“金钱往来”始于2011年。当年3月,他在担任哈尔滨市平房区委副书记、平房区区长、哈尔滨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主任期间,接受凯盛源公司实际控制人苏某请托,为其承接哈尔滨市平房区干部职工团购房项目提供帮助,并非法收受苏某给予的10万美元(折合人民币655600元)。

  于得志收受钱款中,单笔受贿最高达到500万元。《判决书》介绍,2012年6月,凯盛源公司出现流动资金紧张,为尽快开工建设,于得志再次接受苏某请托,利用职务便利,违反哈尔滨经开区机关工会与凯盛源公司签订的《关于职工团购房购买协议》的约定,决定提前向凯盛源公司支付1亿元的团购房款。

  同年7月,于得志以“借用”的名义向苏某索要钱款,并让妻子赵某具体办理。苏某通过女儿的银行账户向于得志儿子的银行账户转款500万元。赵某觉得不妥,便与苏某及经营哈尔滨元丰小额贷款公司的朋友徐某商量后,将收受的500万元原路退回,再重新以徐某向苏某借款的名义,由苏某将退回的500万元重新存入徐某银行账户内。

  此后,赵某将其中200万元存于徐某处理财,另外300万元取出用于购买理财产品。于得志害怕事情败露,要求赵某将钱退还。赵某于2015年8月19日、2019年5月5日分两次将500万元返还苏某。至案发前,于得志非法索取的500万元产生的孳息约160万元。

  《判决书》显示,于得志曾9次收受、索取凯盛源公司钱款,共计722.5390万元。他将上述受贿款用于个人消费、购买房产、理财、交妻子赵某或初恋女友朱某保管。

  宾县人民法院认为,于得志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多次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于得志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能主动交待尚未掌握的其他同类罪行,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于得志能在案发前退回索取的500万元,案发后又积极退出全部赃款及孳息,真诚悔罪,自愿认罪认罚并签字具结,可以从轻处罚。

  2020年12月30日,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于得志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刑期自2020年6月3日起至2030年12月2日止);违法所得人民币10379792.39元予以没收,由扣押机关依法上缴国库。

责任编辑:武晓东 SN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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