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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宁波:出台认罪认罚案件控辩协商同步录音录像制度

浙江宁波:出台认罪认罚案件控辩协商同步录音录像制度
2021年02月21日 08:27 正义网

  原标题:浙江宁波:出台认罪认罚案件控辩协商同步录音录像制度

  正义网讯(记者蔡俊杰 通讯员郑敏)近日,浙江省宁波市检察院出台《认罪认罚案件控辩协商同步录音录像规定》,对认罪认罚案件控辩协商同步录音录像的适用范围、录制内容等作出了操作性强、实用度高的具体规定。

  《规定》明确了检察机关办理拟提起公诉的认罪认罚案件,一般应当对控辩协商过程同步录音录像,即对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相关法律规定释明、证据开示、量刑建议协商及说理、听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或者值班律师意见、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的全过程实施不间断的录音录像。

  《规定》明确除有客观原因或通过自带同步录音录像功能的浙江检察App远程具结的外,同步录音录像应当在羁押场所或者检察机关办案区进行。录制应当在检察官、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辩护人或值班律师三方都在场的情况下依法进行。协商应当由检察官主持,检察官助理或者书记员予以协助,参与协商的检察人员不得少于二人。控辩协商开始时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辩护人、值班律师协商过程同步录音录像。

  《规定》明确了同步录音录像需要录制的内容,具体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和认罪认罚法律规定释明情况;对拟起诉的犯罪事实、罪名、提出的量刑建议、程序适用等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或值班律师说明理由、依据,听取意见进行协商的情况;根据协商需要,开展证据开示等其他需要音像记录的相关协商情况。

  控辩协商结束后,参与协商的检察人员应当及时将同步录音录像视频资料回传至认罪认罚案件控辩协商同步录音录像市级集中存储平台,保存期限一般为判决生效后一年。案件提起公诉后,法院、被告人或者其辩护人对认罪认罚真实性、自愿性提出异议的,检察官可以将控辩协商同步录音录像资料移送法院,必要时提请法庭播放。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实施以来,宁波检察机关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适用率、确定刑量刑建议提出率和采纳率稳步提升,2020年依法对15059人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适用率为88.26%,确定刑量刑建议提出率和采纳率分别为98.94%和98.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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