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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法院宣判一起二手汽车出口引发的商标权纠纷案

天津法院宣判一起二手汽车出口引发的商标权纠纷案
2021年04月20日 11:29 天津法院网

  原标题:天津法院宣判一起二手汽车出口引发的商标权纠纷案

  日前,天津自贸区法院一起因二手汽车出口引发的侵害商标权纠纷案件结案后生效,该案认定涉案车辆未经许可更换车辆发动机、变速箱等核心部件并使用原告注册商标系侵权产品,被告某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销售、出口该车辆的行为,侵害原告享有的商标权,应停止侵权、赔偿损失。

  2019年8月9日,被告作为境内发货人以一般贸易的方式,向天津新港海关申报一辆带有原告注册商标的白色牵引车,出口贸易国为尼日利亚,注明了境外收货人和货值。报关单注明的信息是“整车、用来配合挂车运输货物,品牌为LLHH,无型号。货源地为济南”。2019年8月14日,海关查验货物时发现货物为使用过的车辆,与申报不符,车辆方向盘及排气筒上有原告标识,该商品有侵权嫌疑,遂于2019年8月15日,向原告发出确认进出口货物知识产权状况通知书,对上述货物中止放行。2020年2月,原告中国某汽车集团有限公司以被告某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销售带有原告注册商标的车辆,侵害原告享有的商标权为由,将其诉至法院,并主张被告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30万元。

  被告经法院合法传唤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也未书面递交答辩意见,本案按缺席审理。

  法院经审理查明,原告系某商标的注册人,该商标在2009年被认定为驰名商标,在国内外具有较高的知名度。涉案车辆为二手牵引车,该车更换了原告出厂的一辆“载货车”的发动机及无编号、无型号、无铭牌的变速箱,且驾驶室外观、颜色(原为红色,现为白色)也进行了改变。经调查车辆档案信息,档案中并无更换发动机、变速箱、改变车身颜色的变更记录,被告也没有提交相关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

  该涉案车辆在方向盘、车身前挡风玻璃、变速箱、遮阳罩、油箱、进气道、挡泥板、车桥端盖等处均显示有原告商标,同时原本在车辆前面罩处的商标,单独存放于驾驶室随车出口。

  法院认为,涉案二手车辆属于较为特殊的一类商品,国家有关部门对其质量要求、维修检验、市场交易及出口等存在相应规定,对于被诉行为是否构成商标侵权,应根据商标法和相关法律法规的原则和规定,并结合案件具体事实等因素综合考量,合理平衡商标权人、出口商和相关市场消费者之间的利益。首先,从我国有关二手车出口的规定来看,出口二手车是有严格的监管规定并需有质量保证,本案中被告并未举证证明其出口二手车取得相关许可,法院在商务部门也未查到其有出口资质的备案。其次,确定涉案车辆是否为侵权产品,应先确定涉案车辆更换五大总成等核心部件的行为属于正常维修还是再造。根据公安部门相关规定,正常维修的车辆更换发动机、方向机、变速箱、车架、前后桥等五大总成的,需经过严格的安全检验、变更登记等程序,能够保障安全质量,不会影响商标权利人的商誉,此种情形未落入权利人注册商标禁用权的范围。根据法院查明的事实,涉案车辆更换了发动机、变速箱,驾驶室外观、颜色(原为红色,现为白色)也进行了改变。经调查车辆档案信息,档案中并无更换发动机、变速箱、改变车身颜色的变更记录,被告也没有提交相关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据此,涉案车辆并非是经正常维修的车辆,属于对原产品的重新组装、翻修,当属再造车辆。故从商标的区别商品来源、商誉承载等功能、消费者对品牌的信赖及合理期待等角度看,涉案车辆属于侵害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再次,涉案车辆为侵害原告商标专用权的商品,根据被告在海关报关的相关材料,被告系出口涉案车辆的发货人,在没有其他相反证据的情况下,应认定为销售者。

  综上,法院依法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权、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以及合理开支共计15万元,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天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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