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修正案草案昨提请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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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1年03月10日07:38 北京青年报
本报记者赵新培报道 国家对中外合资企业的生产经营和物资采购不再干预,这是昨天提请九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审议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修正案草案里的最新内容。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主任顾昂然向人大代表们做了情况说明。
据介绍,该法的修改内容有三项:第一,删去了原来第九条第一款“经营企业生产经营计划,应报主管部门备案,并通过经济合同方式执行”的规定。顾昂然解释,删去这一规定主要考虑的是,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依法享有经营自主权,政府主要是进行宏观调控,不干预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现在,各主管部门对中外合资企业和国内其他各类企业一般已不再要求上报生产计划。因此,有必要将这一规定删去。
第二,修改了其中的第九条第二款。原来该款项的内容是:“合营企业所需原材料、燃料、配套件等,应尽量先在中国购买,也可由合营企业自筹外汇,直接在国际市场上购买。”现在,此项规定更改为:“合营企业在批准的经营范围内所需的原材料、燃料等物,按照公平合理的原则,可以在国内市场或国际市场购买。”
顾昂然对此作了详尽的说明。按照世界贸易组织的一项规定:各成员不得以任何形式限制企业购买、使用当地产品。我国政府在加入世贸组织谈判中,已经作出取消“当地含量要求”的承诺。
第三,取消“本法修改权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规定。此法修改权改成为“全国人大常委会”,这样更便利随时进行修改。据了解,《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是1979年通过的,曾于1990年进行过第一次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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