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范管理 我军将建立军队人员个人住房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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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1年03月14日08:36 解放军报
本报北京3月13日讯 杨健、特约通讯员崔彬报道:为规范军队人员住房档案管理,近日总后基建营房部下发《军队人员个人住房档案管理暂行办法》。
建立个人住房档案,是确定住房补贴发放对象、实施住房分配货币化的前提条件。《办法》规定,军队人员的住房档案,经所在工作(供养)单位调查核实后,由营房部门负责登记填写并保管其原始材料。配偶的住房情况,须有本人所在单位盖章和经办人签字的证明材料,无工作单位的由户口所在街道办事处盖章。
《办法》规定,军队人员的个人住房档案实行分级管理。新入伍、提升的干部和选取的士官以及新调入军队单位的正式职工,所在单位须核准其本人和配偶的住房情况后,建立个人住房档案;在军队内部调动工作的军队人员,个人住房档案随供给关系一并转移,调入单位的营房部门根据原个人住房档案,为其建立新的个人住房档案;因职务或级别晋升调整住房的军队人员,其所在单位营房部门应当根据干部部门下达的通知,及时变更个人住房档案;军队人员因转业、复员或离休、退休供应关系发生变化的,个人住房档案与其本人档案材料一并移交地方;军队人员牺牲、病故的,其配偶符合军队管理(供养)条件的,所在单位应及时变更个人住房档案。
(解放军报2001年03月14日第1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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