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关于道路交通事故中的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率先在广东省出台。这项制度是在广东省下发的《关于处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若干具体问题的补充意见》中写明的,新规定在处理道路交通事故时,突出了保护受害人。
该规定也是国内首次在人身伤害中规定精神损害赔偿的制度,《补充意见》规定:因交通事故致人伤残或死亡,当事人可据此提起精神损害赔偿,人民法院可根据交通事故造成的后果、交通事故责任人的责任大小及经济能力等情况确定赔偿数额;因交通事故造成怀孕妇女流产的,交通事故责任人应承担适当的精神损害赔偿。
据了解,这也是国内首次在人身伤害中规定精神损害赔偿的制度,而且对赔偿金额未加限制及封顶,将有力地保障受害人的合法权益。
据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庭长古锡麟介绍,精神损害不同于财产损害,法院审判时应综合考虑如下因素:侵权人的过错程度、侵害情节、侵权后果、侵权人的经济能力和当地的经济生活水平。因交通事故造成的人身伤害,一般只有导致5级以上伤残,原告的精神损害赔偿诉求才予支持;而为了便于判决执行,侵权人的经济能力亦是考虑的重要因素。
采访中,北京一些读者和法律界人士认为,加大精神赔偿,保护受害者,对于提高司机的责任心有一定的借鉴意义,据有关部门介绍,北京去年共发生交通事故32378起,伤10538人,死亡1459人,平均每天就发生交通事故近90余起,这一数字已经是近年来的最低点。其中司机酒后驾车,是造成交通事故的最重要因素。本报记者 李海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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