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5年,省计委决定在北京兴建驻京联络处招待所。蒋找到省计委分管此事的原副主任陈作贵(另案处理),随之与他勾搭成奸。蒋艳萍建议陈设法将北联处的工程让给吴有恒来做,吴当即应承。蒋艳萍在此工程中得款100万元,蒋将其中40万送给陈作贵。
1998年1月,蒋艳萍将新宁县粮食局原局长李某调到省建六公司任副经理,1998年3月又将李调到湖南建工集团任国际业务部经理。为感谢“知遇之恩”,李先后给蒋送了一尊价值4328元的金观音像、一个价值5800元的“摇钱树”工艺品。
1994年5月至1997年年初,蒋利用担任省建六公司党委书记、副总经理兼劳动服务公司经理的职务之便,在公司内部发包工程时,从中增设指挥部(项目部)自任指挥长(项目经理),然后再把工程发包给项目部(指挥部)。她规定项目部(指挥部)将工程造价的5%上交到公司作管理费,管理费由她控制。她先后以请客送礼、过年过节送红包等业务开支为名,指使他人虚造民工工资、奖金和材料发票,从中提取公款据为己有,共计贪污公款73万多元。
办案机关查明:蒋艳萍共拥有人民币1063·4374万元,美元3·1909万元,港币5·3782万元,私宅一栋价值33·0254万元。除去合法收入和贪污受贿所得,不能说清来历的财产为人民币458·4885万元,美元3·1909万元,港币2·3782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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