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北京3月20日电 中央纪委近日发出《关于省、地两级党委、政府主要领导干部配偶、子女个人经商办企业的具体规定(试行)》的通知,要求各地贯彻执行。
通知指出,为了贯彻落实中央纪委第四次全体会议提出的“省(部)、地(厅)级领导干部的配偶、子女,不准在该领导干部管辖的业务范围内个人从事可能与公共利益发生冲突的经商办企业活动”的要求,对省(自治区、直辖市)、地(市)两级党委、政府主要领导干部配偶、子女在该领导干部任职地区个人从事经商办企业活动作出如下规定:一、不准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及相关代理、评估、咨询等有偿中介活动;二、不准从事广告代理、发布等经营活动;三、不准开办律师事务所,受聘担任律师的,不准在领导干部管辖地区代理诉讼;四、不准从事经营性歌厅、舞厅、夜总会等娱乐业,洗浴按摩等行业的经营活动;五、不准从事其他可能与公共利益发生冲突的经商办企业活动。已经从事上述经商办企业活动的,或者领导干部的配偶、子女退出所从事的经商办企业活动,或者领导干部本人辞去现任职务或给予组织处理。规定发布后,再从事上述活动的,对领导干部本人以违纪论处。
通知指出,这一规定适用于省(自治区、直辖市)、地(市)党委、政府主要领导。党委、政府领导班子中的其他成员,按照分工执行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门制定的具体规定。在人大、政协任职的省(部)、地(厅)级领导干部根据该领导干部到人大、政协任职前所任职务执行有关规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根据情况制定补充规定。(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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