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长沙讯 昨天上午9时,湖南头号女巨贪蒋艳萍在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始接受为期3天的公审。公诉机关指控其涉嫌受贿罪、贪污罪和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涉案金额高达875万多元。
罪名一:受贿308万
据长沙市人民检察院起诉书(长检刑诉字[2001]第9号),1995年至1999年,被告人蒋艳萍单独和勾结被告人陈作贵(另案处理),利用担任湖南省第六工程公司劳动服务公司经理、湖南省第六工程公司副经理、党委书记、湖南省建筑工程集团总公司副总经理等职务之便,并通过陈作贵行使湖南省计划委员会副主任的职权行为,在承揽业务、发包工程、调动工作、安排职位等方面为他人谋取利益,先后收受吴有恒、蒋兰萍、陈少纯、汤柏松、喻新俊、刘建成(均另案处理)、郑翠凡(已判刑)、李儒秋以及劳动服务公司等单位和个人贿赂301·5645万元人民币、3万元港币、5000美元。人民币和外币折款共计308·7415万元人民币。其中蒋艳萍和陈作贵共同受贿1次,计人民币100万元,蒋艳萍单独受贿19次,计人民币201·5645万元、港币3万元、美元5000元。
罪名二:贪污公款73万
1994年5月至1996年6月,被告人蒋艳萍利用职务之便,以要费用承接业务为名,指使他人采取虚开民工工资和租费单、材料发票等手段,先后14次,从本单位管理的长沙市人行天桥、高架桥等10项工程中,套取项目中应上交公司的管理费73·4981万元据为己有。
罪名三:493万来源不明
此外,公诉人还指控蒋艳萍犯有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1999年7月5日,蒋艳萍案发时查获其拥有财产1094·86万元,其中人民币存款、债券及现金925·42万元,美元31909·05元,港币53782元,股票账户资金77·8万元,房产价值55·08万元,贵重物品价值4·19万元,风险抵押金1万元。公诉人查明其1990年来最低消费支出13·05万元,财产和支出总计1107·91万元,查证蒋艳萍及其丈夫合法收入58·05万元,违法所得85·69万元,其他收入88·29万元,贪污受贿犯罪所得382·24万元;蒋艳萍拒不说明合法来源的财产为493·64万元,其中美元26909·05元,港币23782元。案发后,蒋艳萍受贿、贪污、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案赃款已全部追回,上交国库。
据悉,在公开的庭审中,合议庭将按程序继续开展法庭调查、法庭辩论,并听取被告人最后陈述,然后作出一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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