蒋艳萍涉嫌特大经济犯罪案经过整整4天的庭审,于3月23日19时结束,法院将择期宣判。
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杨志德向记者介绍,此次庭审受到新闻媒体的空前关注,前来采访的中央、省市新闻媒体多达51家,100多名记者到现场采访,长沙电视台政法频道自始至终对蒋案进行现场直播。
其实,早在开庭之前,媒体就对蒋案进行了一番“轰炸”,开庭之后媒体关于蒋案的报道更是达到了顶峰。在人们感受到由此带来的司法“透明”的同时,另一种现象引起法律界人士忧虑:那就是“媒体审判”。
今年2月14日,湖南一报发表“一定要看到女贪官的下场”一文,急得蒋艳萍的辩护律师要在媒体上发表“律师声明”:一、该文称蒋艳萍“贪污数额1000万余元”。事实是,本律师依法收到的《起诉书》中指控蒋艳萍涉嫌贪污罪的数额为70多万元。二、该文称蒋艳萍“财色双送”。事实上,《起诉书》中并无蒋艳萍涉嫌行贿罪的任何指控。三、我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二条明确规定:“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蒋艳萍案尚未开庭审理,法院尚未对蒋艳萍作出有罪判决。该文有关蒋艳萍是贪污1000万余元的“女贪官”的结论是不合法的。这不仅侵犯了当事人的人权,而且有碍司法公正。
但“律师声明”几乎没有媒体愿意刊发,而且随着开庭日期的临近,某些媒体对蒋艳萍的“审判”达到极致:有的称蒋为“犯罪人员”;有的“指控”蒋用肉弹轰炸40多个厅级以上领导干部;有的称蒋为“三湘头号巨贪”;有的竟以“枪毙还少了”为标题……开庭那天记者在一家打字店就听到店老板这样议论:媒体都判了,法院还审什么?
庭审间歇,记者采访了蒋艳萍的辩护人赵湘宁、刘星红两位律师。他们认为,庭审阶段,蒋艳萍的法定身份仅是被告人,她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还有待法庭判决。但一些媒体的种种做法有违我国《刑法》、《刑事诉讼法》所规定的“无罪推定”、“罪刑法定”的原则。
媒体“审判”会不会影响法院对蒋案的公正判决?赵湘宁肯定地说:“应该是有影响的”,不真实的报道会误导公众,由此产生的舆论冲击波会增加法官审案的心理压力。审判机关会更有后顾之忧:媒体早已盖棺定论,倘若判轻了,审判机关又如何向社会公众交代?
就这一问题,记者采访了长沙市中院院长杨志德和副院长、蒋案审判长唐吉凯。杨院长认为,前一段媒体对蒋案的报道总的来说把握得比较好,比较客观、公正、准确。但个别媒体的报道带有倾向性,不利于法院公正审理。唐副院长说,他要求合议庭成员不看任何有关蒋案的报道,独立审案,“忠于事实,忠于法律,忠于人民”。
其实,遭遇媒体“审判”,蒋艳萍不是第一个,也可能不是最后一个。
新闻舆论影响司法公正一般通过两种途径:一是媒体报道引起领导的重视。二是新闻舆论对庭审法官产生心理压力,导致判决在感情上满足舆论。
随着我国民主与法制进程的推进,新闻媒体在现实生活中的作用日益突出。如何在审判过程中依据事实和法律定罪量刑,而不受舆论影响已成为当今我国司法实践中的一个重要问题。一方面媒体不能为了“卖点”而不顾新闻的真实性原则。另一方面,法院审案要坚持独立审判。新闻舆论、领导批示代替不了法律、事实。(记者 吴湘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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