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吴艳霞、通讯员李海菊)被国务院三部委下了禁令的
“代币卡”近日在省会竟挑起官司,河北太平洋世纪律师事务所律师杨
崇学将人民商场告上法庭,要求对方退还自己购卡的本金及利息。
今年1月初,杨崇学在人民商场购买了一张500元的电子消费卡,卡
号为403699,卡面上的说明包括:该卡有效期一年。购卡不久,国务院
纠风办、国家经贸委、中国人民银行 就联合发出禁卡通知,限定在2月
28日前由出售单位和购买单位妥善处理,过期一律作废。3月3日,杨崇
学持他的卡来到人民商场消费时,商场拿出禁令,拒绝使用,并拒绝了
杨崇学要求退款的请求。杨崇学遂向石家庄市桥西区法院提起诉讼。
杨崇学对记者解释他的诉讼依据说:商场发售购物卡的行为实际上
是以预收款的方式向消费者提供商品和服务,购卡者与商家之间从此构
成平等的合同关系,平等合同主体的任何一方都无权单方变更解除合同
关系,所以消费者有权在购物卡规定的期限内消费;另外,由于商场在
卖卡时实际违反了《人民银行法》关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印制和发
售代币票券”的规定,所以代币卡合同是自始无效的,按照《合同法》
和民法的有关规定,商家应该退款并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
记者询问杨崇学为什么不在2月28日购物卡作废前消费该卡时,他
称并不清楚这个禁令。此前关于代币卡作废后消费者与商家相互承担的
义务是否也相继作废等问题,曾引起社会的关注。
人民商场对因按政策规定作废代币卡引起诉讼显得很气愤,记者电
话采访人民商场财务处的一位负责人时,他称,我们完全是按照国务院
的命令行事,没有什么可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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