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造“3-16”特大爆炸案的犯罪嫌疑人靳如超,其实施爆炸所用的大量炸药是从哪里弄来的?据供述,系购自河北省鹿泉市黄壁庄乡北白砂村的不法分子王玉顺。早在去年五六月份,靳就曾找过王联系购买炸药事宜,并利用王提供的少量炸药和雷管,做过爆炸试验。
靳如超购买大量炸药,并实施爆炸,造成108人无辜死亡,如此丧心病狂,对普通老百姓来说,是一件非常可怕的事情。但对整个社会来讲,更为可怕的则在于:靳如超能轻而易 举地购买到足以让108人死亡的炸药,而这些炸药的全部费用不过950元!
对于像炸药之类的爆炸物品,中国实行的是严格的许可证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规定,生产爆炸物品,必须有《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储存,必须有《爆炸物品储存许可证》;运输,必须有《爆炸物品运输证》;销售,必须有《爆炸物品销售许可证》;购买,必须有《爆炸物品购买证》;使用,必须有《爆破员作业证》。对不按规定,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爆炸物品的,按《刑法》第125条规定,则处3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有关部门在实施这个许可证制度的时候,还有一些具体规定。譬如个人要购买爆炸物品,必须事先写出申请,表明用途,由公安机关审批,发给购买许可证,一个购买许可证只允许购买不超过1公斤。
对爆炸物品既有如此严格而具体的许可证制度,靳如超为什么还能那样轻易地购买、运输和使用,乃至于在千里逃亡时仍能携带炸药和雷管?为什么各地的爆炸案时有发生?显然,爆炸物品的管理是严重的失控了,致使有关条例形同虚设。石家庄“3·16”特大爆炸案,给爆炸物品的监督管理敲响了警钟!
在源头上管理好爆炸物品,是遏制爆炸类恶性案件的关键。否则,在当前一些社会矛盾比较突出的背景下,像石家庄“3·16”特大爆炸案之类的恶性案件就还有可能发生。这决非耸人听闻。
公安机关是爆炸物品监督管理检查的法定机关。爆炸案件发生了而严格管理固然“犹未晚矣”,但平时的忠于职守、监管到位则更为重要。?韦洪乾(南方日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