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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野生动物保护站:非法贩卖梅花鹿肉犯罪

http://www.sina.com.cn 2001年04月05日14:17 天津日报

  就一些摊点经销“梅花鹿肉”一事,记者昨天采访了市林业局野生动物保护站有关负责同志。

  据介绍,截至目前,位于南开区保山道的冷冻食品批发市场内,尚无一家获得批准销售梅花鹿肉。如果哪一家经销,即使是真的,也是非法销售。根据有关法律规定,作为国家一级重点保护动物的梅花鹿,非法收购、出售一只梅花鹿者,以及非法经营梅花鹿产品价值
5000元以上或非法获利1500元以上的,便要作为刑事案件立案侦查;非法收购、出售2只或是非法经营其产品价值10000元以上或非法获利3000元以上的,便要立为“重大案件”;非法收购、出售3只或是非法经营其产品价值50000元以上或非法获利30000元以上的,便要立为“特别重大案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规定:“需要出售、收购、利用国家一级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必须经国务院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批准”。据悉,该冷冻食品批发市场内摊点,没有一家经营梅花鹿产品的摊点报市林业局审核,更无一家摊点获得国家林业局审批可以经销梅花鹿产品。

  另悉,按照法律规定,各餐饮企业即使从正常的货源渠道和合法的供货商那里购置梅花鹿肉,也应到林业部门备案。但是,本市到目前为止尚无一家经营“梅花鹿肉”的餐馆、酒店到市林业局备案。 (记者武宝生 每日新报记者李海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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