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28日,国土资源部执法监察局批转了广东省国土资源厅3月26日上报的《关于东莞市沙田镇东江新城用地审批问题的调查报告》,同意该厅对东莞市国土局在1997年11月至1998年3月期间,为协助解决挂靠在该市沙田镇政府及沙田镇房地产开发公司的中国重型机械总公司东莞分公司,无能力以资金退还成都广厦公司2100万的预付款,该局采用化整为零手段分两期将83.2亩土地非法批给中重东莞分公司抵债的调查意见。并责令东莞市国土局自我纠正其越权批准的83.2亩土地的行为,撤销有关批地文件,收回或注销已发出的国有土地使用证 。
据国土管理执法监察部门权威人士介绍,近几年,在查处违法批地的案件中,政府及国土部门在企业诉讼期间,通过违法批地的方式,把土地作为合同生效的条件支持企业以地抵债此案尚属首例。
据了解,早在1992年9月,成都广厦公司与中重东莞分公司签订了联合开发位于东莞市沙田镇的“东江新城”项目,为此成都广厦公司向中重东莞分公司支付了2100万元预付款。后因东江新城项目一直未能办妥立项手续,双方合作发生纠纷,成都广厦公司退出合作。1997年9月15日,成都广厦公司为了追回该公司向中重东莞分公司支付的2100万预付款,向东莞市中级法院提起诉讼。东莞市沙田镇政府及镇房地产开发公司为协助中重东莞分公司还债,将成都广厦公司的预付款折抵为83.2亩土地,以解决中重东莞分公司无能力以资金退还给成都广厦公司的2100万元预付款,向东莞市政府提出了《申请办理国有土地使用证的紧急报告》,请求主管部门办理83.2亩土地的审批、发证手续,并于1998年3月1日得到了批准和办了国有土地使用证。从而使东莞市中级法院在审理此案时,以中重东莞分公司在一审诉讼期间已获取83.2亩土地使用证为由,认定双方原合同部分有效,诉讼受到了干扰。 (本报记者张晓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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