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重庆市首次开庭审理了一起人事争议案件。来自“重庆市地质矿产勘查开发总公司南江水文地质工程队”的何平成为首位申诉人。
从以前“羞羞答答”到昨日“揭起盖头”,标志该市人事争议的解决驶入“法律快车道”。
何平称,发生人事争议后自己合法权利未得到保护。单位1988年实行承包经营,安排何平待岗。1991年,他被安排到7分队工作,1992年3月单位领导安排他出去揽业务。何努力为单位承担了近100万元的施工业务,该工程从1992年施工到1993年完工,按照双方约定,单位应该补发何1992至1994两年工资。但事与愿违,这期间何领到工资4000元,这连基本工资都没有补足,规定的工程信息费更是一分未得到。1994年单位要求何停薪留职,何由此提出辞职。但1994年——1998年单位未完善辞职手续。
为此何平向人事仲裁委员会申请要求单位补发1992—1994年的工资及福利,同时还提出了其他相应的申请。
昨天庭审时,单位请求驳回何平的申诉事项,同时确认辞职后与单位的解除劳动关系有效。
公开庭审结束,担任首席仲裁员的市人事局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处处长吕经建宣布仲裁结果:因何平1992年系单位的正式职工,应享受相应的工资待遇,单位应补发何1992年3月至1994年11月期间固定部分的基本工资;何平关于申请单位应补偿其1994年至今的损失及费用的请求,因何1994年12月1日以后已经辞职,因此予以驳回。
背景
这是重庆市去年实施《重庆市人事争议仲裁条例》以来,首次开庭审理的人事争议案。以前此类案件大多是通过调解协商结案,因为在人事争议中双方当事人大多存在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都不愿把事情闹僵。而公开庭审人事争议,可以让双方的意思得到更加充分的体现,可以更好地维护当事人的利益,这对推行依法行政有着重大意义。记者 刘世勇
《重庆晚报》2001年4月0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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