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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败诉拒不执行 法院判决如同废纸

http://www.sina.com.cn 2001年04月09日09:38 法制日报

  个体私营者马易君,在黑龙江省密山市打了一场耗时数年的行政官司,并且最终告赢了密山市政府。

  但是,从1998年9月29日下达判决书的那天起,密山市政府便对此“不睬不理”,而法院也对此似乎无可奈何,以致这起“民告官”案的终审有效判决迟迟得不到执行。2000年,鸡西市中级人民法院又送达给密山市政府一份“执行通知书”,而当地政府的回答还是:“
严格依法办案,法院作出判决的事,该咋办就咋办!”其实是根本不办。于是,在新世纪的第一个春天,几经憔悴煎熬的马易君再度告别家乡,到处奔走呼号……

  1995年,身为密山市幸福工贸总公司董事长的马易君,以开发商的身份,在密山市办完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用地许可证》和《投资许可证》等全部相关手续,拥有了合法的开发权。1996年,由于马易君与建筑工程施工方发生民事纠纷而引发诉讼。

  就在这起讼案二审期间,密山市政府个别领导人开始插手此案,他们三番五次去找法院“协调”。当二审法院刚刚下达判决时,以密山市政府名义下发的(1997)第29号政府文件也下发了《关于轻工批发市场开发建设权的决定》。

  该文件为马易君“继续开发”设置了前提条件,如违背这个前提条件,即收回马易君的开发权,由市政府对工程项目重新公开招标建设。然而,就在29号文件送达给马易君仅一个小时后,密山市建委组织了“招标会”。由原施工的工程队(即与马易君发生民事诉讼的建筑商)承担了工程的继续开发建设。

  马易君坚决不服,认为这是密山市政府打着“根据法院判决”的幌子,强行剥夺了他的合法开发权。而法院的二审民事判决也并没有判定“开发建设权”的归属,因此密山市政府的29号文件明显是以政代法。于是,他决意“民告官”,控告密山市政府违法行政。

  1998年5月28日,鸡西市中级人民法院下达一审行政判决书:撤销密山市政府1997年7月3日作出的上述“第29号文件”。法院认为:密山市政府所作决定属行政处罚类,却未告知原告听证权利,违反了法定程序,同时,该政府也不是鸡西市中级法院(1996)第86号民事案件(即马易君密山建筑联营公司合同纠纷案)的当事人,该案判项也未设定其义务,取消马易君的开发建设权的责任应由其自负。

  密山市政府败诉后,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1998年9月29日,省高级人民法院又下达终审判决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000年7月30日,鸡西市中级人民法院针对这起已拖了两年的行政判决下达了执行通知书,明确指出:被申请人密山市人民政府所作出的密政发(1997)29号《关于轻工批发市场开发建设权的决定》已被依法撤销,该具体行政行为即不具有法律效力。申请人密山市幸福工贸总公司和被申请人密山市人民政府应按密计字(1995)35号文件,恢复马易君的开发权利。

  必须指出的是,直到今年年初记者再次采访此事件至今,二审法院的这份“执行通知书”在密山市仍然成为一纸空文,法院判定的权属根本没有效力,而法外权力却在密山市一路畅通。人们希望密山市政府尽快依法办事,全面履行法院已生效的法律判决,还老百姓以应有的公道,以维护法律的尊严。(本报记者宫晶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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