晨报讯 因工作与对方有隙,竟然雇人伤害对方。4月6日,安庆市迎江区法院公开审理了在该市有重大影响的金小红雇凶伤害人大代表案,法庭当庭宣判,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金小红有期徒刑1年,缓刑2年;判处被告人沈剑有期徒刑6个月,缓刑1年。
因工作关系,金小红对安庆市人大代表、自来水公司经理王宜同心存忌恨。去年10月初,金小红找到沈剑,共同预谋找人将王宜同打一顿,并使他不能上班。之后,沈剑便邀集 方某、邓某等三人(另案处理),要求他们将王宜同搞成残废,并将王的照片、王住的地方提供给方某。另外,沈剑还带方某等对王的住处进行踩点。
2000年10月16日晚,因沈剑记错楼号,致使方某等首次袭击王未获成功。次日晚,金小红了解到王宜同的衣着和回家的具体时间后,电话指使沈剑当晚袭击王宜同。沈剑遂立即指令方某等人前往王家门口守候。当晚11时许,王与同事李某一道回家,两人在一楼楼梯口处分手。当王行至二楼,原佯装走在王前面的方某猛然转身,用铁棒猛击王的腿部。邓某跟上用自来水管打向王的肩部和手部。王宜同竭力反抗,同时大声呼救。李某闻声迅速返回,准备救王,不料遭到了另一人的殴打。由于王、李的反抗以及邻居的帮助,方等人仓皇逃走。
事发后,金小红交给沈剑人民币7000元,报销了沈剑和方某等人的吃喝发票4000元,并提供了王宜同的电话号码,指使方某和邓某对王进行恐吓。(陈华舒 张春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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