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记者王洪伟、实习生甘嘉升、通讯员仁达)前天,广州市人大常委会组织市人大代表在检查全市《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执行情况时,公安部门有关人士呼吁,建议《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中应就四五岁的“犯罪”小孩子的安置问题作出规范,强令那些不管这类“犯罪”小孩的父母或监护人承担必要的法律责任。
前天上午,市公安局在就《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执行情况向市人大常委会汇报时透 露,目前,广州市低龄人、残疾人犯罪呈上升势头。市区各级公安机关抓获的一批又一批群集偷窃扒手,最大的十三四岁,最小的只有四五岁。这些小扒手由一个或几个成年人带领和操纵实施偷窃行为,有时甚至进行抢夺。对抓获的这些低龄违法少年,公安机关只有立足于教育、感化、挽救,对犯罪事实清楚而年龄偏小(如四五岁)的小孩,按照法律规定是要由其父母或其他监护人管教的,但实际上这些孩子大多是外地人,父母或监护人难以查证;即使查证了父母或监护人不愿监护的也很多。而对不愿监护的监护人,法律上也没有规定作何处罚,公安机关处理起来相当棘手。
据广州市少教所统计,去年该所收容不满18周岁的少教人员共439人,其中广州市户口的只有66人,省内其它地区的35人,而外省的达338人,占总人数的77·2%。南方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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